东方涉外律师网
中文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民商 >> 法律法规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复婚的规定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3274 发布时间:2007-07-14 12:12:36 ]
    离婚后又申请复婚应按结婚的规定办理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应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二﹑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三﹑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或者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申请我国人民法院承认裁定其效力但必须经该出具离婚证的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和我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与外国公民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的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调解书或判决书)须申请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二﹑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所出具的材料应附有翻译成中文的﹑经核对无误的文本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条款 | 隐私政策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C) 东方涉外律师网 (C) Copyright 2008 Ex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966号 客服电话:+86 21 135 8597 7056 客服邮箱:kingward.gan@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