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涉外律师网
中文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民商 >> 法律法规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3132 发布时间:2007-07-14 12:10:02 ]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二000年法律解释第六号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的第六号法律解释对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中作了如下几点规定:

一﹑有关婚姻缔结地:申请人申请人您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无论其婚姻缔结地在中国还是在外国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二﹑如果外国法院是在申请人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合法传唤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签收的传唤证等);

三﹑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应告知其申请人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四﹑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依照上述要求审查作出裁定;

五﹑废止最高院一九九八年第八十六号通知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民政部出台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一篇: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复婚的规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条款 | 隐私政策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C) 东方涉外律师网 (C) Copyright 2008 Ex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966号 客服电话:+86 21 135 8597 7056 客服邮箱:kingward.gan@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