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涉外律师网
中文版 | English     
 
 首页 >> 使用条款

2007年12月31日生效
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

1. “网站”有限许可。  作为本“网站”的用户,您被授予一项非独家的、不可转让的、不可撤销的和有限制的许可以按照本使用条款进入和使用本“网站”以及“内容”。 网站的“提供商”可以因任何原因在任何时候终止这项许可。

2. 使用限制。  本“网站”的“内容”仅供您个人使用,而非为商业性使用。您不得利用“内容”来确定某个顾客是否有资格获得:(a)个人、家庭或以家庭为目的信用及保险;(b)职业;或(c)政府许可或者津贴。 您不得破译,从事反向工程、分解、租借、出租、销售、分许可或创作“网站”和“内容”的派生作品。未经 “提供商”的书面许可,您不得使用任何自动搜索器、蜘蛛搜索器、其他自动软件或装置或人工操作来监视或复制“网站”和“内容”。 除了上面对内容的许可之外,您不得为商业、非赢利或公共之目的复制、更改、再制作、再版、分发、展示或传播“网站”的全部或部分。
3. 非法律意见。  “内容”无意于亦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形成任何代理人与客户的关系。本“网站”不保证“内容”的准确、完整、充分和传播。 您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上“内容”或本“网站”链接的材料而产生的风险。
4. 知识产权。  除非“使用条款”明确指明,“使用条款”里包含的任何内容不能被解释成通过暗示、禁反言或其他方式授予就版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任何许可或权利。 您同意“网站”和“内容”受版权、商标、服务标记、专利或其他所有权及法律保护。
5. 链接至本“网站”。  您提供的链接仅能在满足以下条件下,链接在“网站”的主页上: (a) 您没有用设框或其他方式消除或遮盖主页的任何部分,包括广告、使用条款、版权通知或“网站”上的其他通知; (b) 您发送电子邮件至exlaw@hotmail.com向“提供商”通知链接之事;及(c) 如果“提供商”要求,您停止向主页提供链接。如果您想向“网站”的某个版面提供链接,您应该发送电子邮件至exlaw@hotmail.com,向“提供商”提出请求,如果请求被批准,“提供商”将通知您并告知该允许链接的条件。

6. 非招揽。  未经“提供商”书面同意,您不得在本“网站”上或通过本“网站”散布任何包含货物、服务或基金的广告、促销及招揽或企业或机构招募成员的内容或材料。尽管如此,在本“网站”互动区域的适当位置,您a) 可以在列出您的姓名、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时一起列明您自己的网站链接地址;以及b) 可以推荐第三方的网站,货物或服务,只要您没有任何金钱利益,也未直接或间接从推荐这些网站、货物和服务中获取利益。任何情况下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用从“网站”上获取的数据招揽任何人。

7. “网站”互动区域的张贴规则。

7.1  张贴必须合法。 如您参加了本网站的互动区域,您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发表、上载或散布任何违法的、污辱性的消息、数据、信息、文本、图形、链接和其他材料(“张贴”),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诸如此类的“张贴”,其系诽谤的、 损害他人名誉的、色情的、猥亵的、威胁的、侵犯他人隐私,包含憎恨性言论,将构成或教唆刑事违法,侵犯任何当事人的权利,无论有意或无意的。“提供商”可不经您同意,随时基于任何原因删除您的“张贴”。

7.2.  张贴应使用您的名字。 您的张贴应附您的真实姓名,并不得匿名张贴。互动区域的参加者不得向任何实体或个人虚假陈述其身份或与任何个人/实体之关联性。

7.3.  张贴无监控。  “提供商”无义务亦无意于编辑、监控或屏蔽张贴,也不对张贴的内容及链接至该张贴的内容和由该张贴链接的内容负责。 尽管如此,“提供商”保留依据“使用条款”随时检查全部或某部分互动区域或非互动区域,以及移除任何可能被质疑或侵犯“使用条款”的材料的权利。

7.4. 互动区域仅为非商业使用。本“网站”的任何互动区域仅供您个人使用。
作为参加者, 未经“提供商”书面允许,您不得在张贴中包含,或以其他形式在“网站”上或通过“网站”散布任何包含货物、服务和基金的广告、促销和招揽,以及企业或机构招募成员的内容或材料。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本“网站”互动区域的行为,其内容或张贴均被明确禁止。

8. 错误及修正。  “提供商”未声明或保证本“网站”或“内容”没有错误、病毒或其他有害成分,或该缺陷将被修正或本“网站”将一直可登陆。“提供商”未声明或保证在本“网站”上或通过本“网站”获取的“内容”是正确、精确、及时或其他方面可信赖的。任何时候,“提供商”可以改进和/或改变其形式、功能或“内容”。

9. 三方内容。  第三方内容可以在本“网站”出现或链接至本“网站”。 对在“网站”上出现的任何第三方内容所含声明、意见、陈述或其它内容形式中的任何侵权、错误、法律误述、诽谤、疏忽、谎言、猥亵、色情或、亵渎产生的责任,“提供商”既不负责,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您对第三方内容中包含的信息和意见之理解,“提供商”既不表示赞成,也不反映“提供商”的观念。

10. 弃权。  本“网站”及其“内容”均基于“按其现状”之基础而提供。“提供商”明确拒绝所有保证,包括对适销性、用作特定用途的合适性以及无侵权性的保证。“提供商”对任何由以下原因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损害、索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各种赔偿概不承担责任:(A)本“网站”和“内容”的任何错误和过失,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错误和印刷错误,(B)任何通过本“网站”的链接直接或间接进入的第三方网站或获取的第三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中的错误和过失,(C)无法进入本“网站”,无法获得内容或其中部分,(D)您使用本“网站”和“内容”,(E)您使用任何设备或软件连接本“网站”或“内容”。

11. 责任限制。  由于您使用本“网站”、“内容”、本“网站”互动区域,或出现在“网站”及互动区域的任何事实或意见引起的损失、损害、索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各种赔偿,“提供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本“网站”和“内容”引起的,或与此有关而产生的任何专门的、直接的、间接的、惩罚性的或无论何种的结果性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提供商”也不承担责任。 在上述责任限制被禁止或无法实现其实质意图的情况下,“提供商”对您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不应超过100人民币
12. 补偿。  您同意补偿给“提供商”及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授权方、供应商或本“网站”的任何第三方信息提供人由于您违反本“使用条款”引起的所有索赔、损失、花费、损害赔偿以及费用。

13. 第三方权利。  第15条(弃权)、16条(责任限制)和第17条(补偿)是为了“提供商”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授权方、供应商或本“网站“的任何第三方信息提供人的利益而设。该实体或个人有权以其名义向您主张并执行这些规定。

14. 不法行为。  “提供商”保留对违反本使用条款的投诉或报告予以调查并采取任何我们认为适当的措施的权利。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执法者、管理者或其他第三方报告任何可疑的不法行为,并向该人员或单位披露任何必要的或适当的关于用户简介、电子邮件地址、使用纪录、发表内容、IP地址及流量的信息。

15. 法律适用及管辖。  本“使用条款”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进行解释。由本“使用条款”引起的或与本“使用条款”有关的任何诉讼,均应起诉至上海法院。您在此同意基于诉讼之目的,任何该等诉讼均服从该法院的管辖权。

16. 隐私政策。  任何提交给本“网站”的信息不被当作保密信息,惟根据“隐私政策”应被作为保密信息者除外。您使用本“网站”应遵守“提供商”的“隐私政策”。

17. 可分割性。  本“使用条款”连同本“网站”所含的任何通知包括隐私政策,构成关于进入和使用“网站”及获取“内容”的完整协议。如果本“使用条款”的任何规定非法、无效或无法执行,该规定应被视为可与其余部分分割,而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8. “使用条款”之更改。  “提供商”保留任何时候修改本“使用条款”的权利。 “使用条款”的更新版本将发布在本“网站”上并立即生效。 您有责任定期检阅“使用条款”。您在“使用条款”修改后继续使用本“网站”,即构成您同意该修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条款 | 隐私政策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C) 东方涉外律师网 (C) Copyright 2008 Ex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966号 客服电话:+86 21 135 8597 7056 客服邮箱:kingward.gan@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