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就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提出以下意见: 法商(1)限定主体﹑限购自住用房
法商新政策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生活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法。商也就是说,不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只能购买符合实际生活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法。商
法商另外,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法。商
法商(2)购房实名制
法商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相关机构批准的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法。商
法商2002年取消外销房﹑内销房区别之后,原本需要支付相对较高购房款的境外人士也可以用平价购买境内的住宅,而且购房套数也不再受限, 导致不少境外人士大量购买商品房,在一定程度扩大了需求,进而因供需不平衡而导致房价上涨,因此新政策对外资购买商品房进行限制,对宏观的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以及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行业管理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法。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