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外资投资购买非自用房产,应遵循商业存在原则,按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商
※ 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美元) |
旧 |
新 |
300万以下 |
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
相同 |
300-1000万 |
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
1000-3000万 |
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 |
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 |
3000万以上 |
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 |
备注: |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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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于是设置一个门槛,其目的是限制银行对外资房地产企业的贷款比例,改变以前房地产市场投资中贷款比例过高的情况法。商
※法商 注册登记步骤
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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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
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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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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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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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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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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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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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的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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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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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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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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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 |
2﹑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相关规定:
新政策首先肯定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须提交商务主管等部门进行审批法。商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商
此外,新政策还吸取了过去的教训,特别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避免出现以前外资并购某国企时,不安置下岗职工,也不清理欠债,而只是相中了国企所在的那块地皮的例子。商
3﹑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1)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
(2)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3)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