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投资设立公司,或者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的股权,需持原上海市登记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格证明函》到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原投资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格证明申请表;
二、上海市外资委的批准文件(在鼓励类、允许类领域投资的除外);
三、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四、外商投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清的验资报告;
六、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七、外商投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外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设立公司或者购买其他投资人的股权,除按前述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外,还应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依法经营、无违纪经营记录》证明,到上海市外资登记部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格证明函》后,所在地登记机关再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