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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协议》(评述)(6)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3446 发布时间:2007-07-04 17:01:59 ]
《金融服务协议》(评述)(6)

《对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
   
    (六)《对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

    《谅解》原来是由美国和欧盟提出的建议,后得到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附和,主要目的是为在金融服务自由化方面形成比GATS第三部分的标准更高的规范。

    1.《谅解》序言明确鼓励各乌拉圭回合参加方作出超过GATS第三部分作出的具体承诺,每个成员国有权以不同于GATS第三部分的方式对金融服务作出承诺,只要不与CATS的规定相冲突,不损害别国按照GATS第三部分作出承诺的权利;达成的具体承诺要在最惠国基础上予以适用,对成员方承诺的自由化程度不作推断。

    2.《谅解》对市场准入方面,把维持现状、不增加新的限制列为最低标准,并进而要求缩小在金融服务中垄断权或加以取消;允许非居民的金融服务提供人提供多种跨境金融服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设立并扩大其商业机构(包括全资公司、子公司、合资、合伙、独资、特许经营、分支机构、代理机构),还要允许外国在其境内设立的上述机构经营新的金融服务品种,允许其服务人员中各种专家安排暂入境。

    3.《谅解》大大提高了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方面的适用范围。如前所述,《谅解》序言中已明文规定了,依此谅解作成的具体承诺均应在最惠国基础上予以适用,这就排除了

    将这类承诺列入《免除最惠国义务清单》的可能。《谅解》专门对扩大国民待遇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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