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贸易术语货物风险转移风险从装运港船舷开始转移 |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631 发布时间:2013-05-30 16:48:28 ] |
案情简介:
2005年2月10日,中国某粮食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2月16日收到日本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低到48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2月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日本商贸公司2月20日收到此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3月15日货物运至东京港,但日本商贸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某法院。请回答: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3)该批粮食的运输保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
(4)根据CI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卖方?
(5)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本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
(6)谁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要点评析:
(1)由于日本不是《公约》的签字国,双方的争议不适用于《公约》来解决;
(2)双方合同应该于我方2月16日同意对方购买接受对方条件时候成立,因为对方的还盘我方接受。
(3)因为采用的CIF贸易术语,所以应该由我方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4)CIF贸易术语货物风险转移风险从装运港船舷开始转移。
(5)由于货物的风险已经发生转移,所以日方不能要求我方赔偿。
(6)我方作为出口商是该信用证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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