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国际贸易公司有一笔对乔治公司出口花生仁的贸易,总货量为500吨.信用证通过开证行在出口地的办事处通知国际贸易公司.信用证规定:分五个月装运,3月份80吨,4月份120吨,5月份140吨,6月份110吨,7月份50吨。每月不许分批装运。装运从中国港口至伦敦。
国际贸易公司接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规定于3月15日在青岛港装运80吨;4月20日在青岛装了120吨,均顺利收到货款。国贸公司后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只装了70.5吨,公司经联系某公司有一部分同样品质规格的货,所以国际贸易公司要求“HULIN”轮再驶往烟台港继续装货。船方考虑目前船舱空载,所以同意在烟台又装了64.1吨。国际贸易公司向议付行办理仪付时,提交两套提单:一套是在青岛于5月20日签发的提单,其货量为70.00吨;另一套是在烟台于5月28日签发的提单,其货量为70.00吨。单据寄到开证行被认为单证不符,拒受单据。请分析开证行的拒付有无道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开证行拒付是没有理由的。因为信用证每个月不能分批,但是由于同一船舶、同一航次、同一个目的地,但是装运时间和地点不同,采用两张运输单据不算是分批装运,所以没有违反信用证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