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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托收的信用证支付影响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235 发布时间:2013-05-30 16:48:09 ]
案情简介: 

温州某公司与A公司作签订了一笔USD40000.00 F.O.B.宁波的出口合同,付款方式是订单确认后先支付USD1000.00作为订金,剩余货款于货物装船前通过电汇(T/T)付清剩余货款,并且约定客户将在货物生产完毕之时来工厂检验。我方收到订金后开始生产,在货款即将生产完毕之时通知对方来工厂检验。但对方要求货物在装运港---宁波港实施,检验合格后,对方却将直接给我方银行汇票。与此同时,我方了解到,船公司是客户指定的,提单将由船公司直接放给客户的。这样做客户已经改变合同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客户改工厂检验为装运港检验。这样无形增加我方风险,万一对方检验后认为不合格,我方将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2.客户该电汇(T/T)为银行汇票(D/D)。付款行为“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由于异地托收,所需时间较长,大约为20天左右。对我方资金周转有影响。而且据已经发生的案例说明,在收款人兑现汇票之前,对方有权利要求银行止付。 

3.提单将直接由船公司直接放给客户的。按照惯例,船公司只有在收到托运人的委托书后才可以将提单放给收货人(买方)。但这里的船公司与收货人之间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船公司答应在装船后3-4天将提单放给收货人,这显然会影响到我方利益。 

鉴于上述问题,我方提出自己的看法: 

1.我方要求对方来工厂检验。对方坚持装运港检验,理由是他要在装运港同时检验很多工厂的货物,没有时间到每个工厂去检验。我方只好同意客户的决定。 

2.要求船公司出具保函,凭我方的书面通知才可以放提单给对方,保证在汇票兑现前替我方保留提单。要求船公司即传真相应保函给我方。 

在上述协议达成以后,我方将货物发往装运港,并派业务员前往装运港。客户在装运港检验,货物均符合合同要求,因此,客户当即将银行汇票给了我方。我方即去船公司取得保函正本。 

我方将汇票交给我方银行向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托收。期间客户来电要求放单,我方拒绝。经过二十天左右才收到货款,我方放单给对方。 

要点评析: 

经过上述的防范措施后,顺利完成整个交易,既满足了客户的要求,又对我方的交易风险作出控制。以下几点是值得总结: 

1.我方要了解银行汇票支付的程序和风险 

银行汇票是由某家银行(出票行)出具的指定其代理行支付给汇票上指定人的一种支付工具,是银行信用。虽然如此,在某些情况下,在代理行解付给指定人之前,客户有权要求出票行止付这笔款项。因此,比电汇(T/T)风险大。 

2.船公司直接放提单给收货人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 

船公司受我方委托装运货物,应在征得我方同意后才可以放提单给收货人,否则,船公司要承担责任。但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一些船公司或船代为了业务需要,在运输指定货物经常会同意收货人要求将提单直接放给他,这样无疑会损害托运人的利益。因此,我方要求船公司出具保函(正本)是合理的,也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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