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0年6月27日,中国甲公司应荷兰乙商号的请求,报出C514某产品200吨,每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中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中国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盘有效期。中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CI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期限为7月25日,荷兰乙商号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并提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量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磅码单、及良好合适海洋运输的袋装"。但中方接到该电报时.已发现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甲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电报前已售出"。可是荷兰乙商号不同意中方的说法,认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否则要中方赔偿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元,接受仲裁裁决。
问题:
(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是虚盘?
(2).中方在荷兰未作还盘但一再请求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的情况下,于7月17日复电称:将C514增加至300吨,每吨CIF鹿特丹价格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报盘是实盘还是虚盘?
(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承诺的意思来表示认可?为什么?
(4).中方在接到荷方7月22日来电后,于7月24日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为什么?
(5).本案应如何解决?
要点评析:
1、虚盘。因荷方请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还盘有效期,等于是荷方重新邀请发盘,则原发盘就变成了虚盘。
2、实盘。因其中规定了品名、数量、交易条件等成交的要件,且规定了有效期。
3、不可以。因荷方又提出了付款方式、交货期等要件内容,相当于是实质性变更,等于是发出一份还盘,不能作为承诺。
4、符合。因这是对荷方还盘的拒绝。
5、应判合同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