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涉外律师网
中文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贸易 >> 典型案例
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所构成的逾期接受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350 发布时间:2013-05-30 16:43:47 ]
案情简介: 

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3月份基本达成协议,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两个月内答复”。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1500元/公吨的价格成交。此时,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问:中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我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我方发盘规定有效期为2个月内答复,但是我方3月份发盘,对方在下半年才表示接受,已经错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构成逾期接受,其本身只能算是一项发盘,而我方也没有表示接受,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间
下一篇:  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变更为实质性变更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条款 | 隐私政策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C) 东方涉外律师网 (C) Copyright 2008 Ex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966号 客服电话:+86 21 135 8597 7056 客服邮箱:kingward.gan@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