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向德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
要点评析:
中德双方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由于事先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适用《公约》。依据《公约》规定,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本案A公司在复电时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添加属于对发盘的实质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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