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所构成的逾期接受 |
案情简介:
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3月份基本达成协议,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两个月内答复”。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1500元/公吨的价格成交。此时,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问:中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我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我方发盘规定有效期为2个月内答复,但是我方3月份发盘,对方在下半年才表示接受,已经错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构成逾期接受,其本身只能算是一项发盘,而我方也没有表示接受,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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