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一公司接到客户发来的订单上规定交货期为今年八月,不久收到客户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on or before September,2007”。我方乃于九月十日装船并顺利结汇。约过了一个月,客户却来函要求因迟装船的索赔,称索赔费应按国际惯例每逾期一天,罚款千分之一,因迟装船十天,所以应赔款百分之一。
问:
(1)我方为什么能顺利结汇;
(2)客户的这种索赔有无道理?我公司是否得赔?
要点评析:
(1)因为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是2007年9月份或之前,包括9月份。我方9月10日装船,符合信用证要求,因此可以顺利结汇。
(2)客户的这种索赔有道理。因为合同约定的转运期是2007年8月份,我方我方9月10日装船,要承担迟装船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