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有一注明受UCP600管辖的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下述单据: 1. 以开证行为汇票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提单开成空白抬头或者抬头人为I行。 该信用证同时载明下述特别条件: 信用证项下开出汇票的支付,只能在“实现再出口得款计划”以后。(Payment of drafts drawn hereunder will be made only after the realisation of the re-export proceeds program.) 受益人装运货物后,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开证行提交了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 开证行收单后通知受益人,虽然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相符,但由于它们未能从“再出口得款计划”中获得必要的资金,因此,他们不能付款。如果他们获得了这笔款项,他们将付给信用证项下的支款。 请问:对受益人来说,该信用证可否接受?
要点评析:
不可接受。因为该信用证中的特别条款是一种软条款,该软条款限制信用证的生效,因此对受益人而言风险很大,得不到开证行的付款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