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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下的分批运输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267 发布时间:2013-05-30 14:29:17 ]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并注明: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现已知:装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品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哪种处理方法。为什么? 

要点评析: 

结论: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

理由: 

(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2)本案中找出口公司如在新港、青岛各装10 0 0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一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则不视作分批装运。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理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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