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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合同包装条款规定不妥致损案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690 发布时间:2013-05-15 12:54:34 ]

 ●案情简介

  1993年,我某外贸公司与西欧一客户签订一份CIF合同,出口一批工艺品,规定内包装盒子由客户免费提供。距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个月,公司去电“货将备妥,请速提供内包装盒子”,客户未作答复。一个月后公司再次去电“货妥,急等内包装盒,否则货将无法按期装运”。客户仍未回复。几天以后该客户派了一位远东分公司的代表来厂看货,当场表示“内包装印刷来不及,不再提供,可由厂方自行解决”,并指明用无印刷的单瓦楞纸盒。我方工厂当即按该代表意见办妥纸盒,进行包装,进仓待运。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一个月,客户突然来电:“此批货物仍用我方提供的内包装。”公司当即回电说明:“货已按你方远东公司代表意见包装完毕,进仓待运,无法更改。”客户回电承认远东公司代表同意我方自己包装是出于好意,旨在解决工厂困难。但是,由于用户现在坚持要用印刷的包装盒,事出无奈,希望我方理解和合作,但经济损失对方不能承担,而包装一定要改,否则将不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考虑到该商是老客户、大客户,关系不宜搞僵,只好同意客户要求,重新更换包装。试就此案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情分析

  1.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本案中,我方本来是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运输安排上也不存在问题的,但能否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又以对方能否及时按合同规定提供内包装为条件。但本案合同没有规定对方提供内包装的时间,虽然可以推断应在我方交货前一段合理时间内提供,但这段时间究竟应该多长,容易引起争议。由于对方提供内包装的时间不确定,在业务上对方就掌握了主动,他们可以利用时间的可伸缩性来达到控制我方交货时间的目的,以符合他们的销售意图;而我方则因此在生产安排和交货时间上陷于被动,不可避免地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工作上的忙乱。所以,凡是有关由客户提供的包装标签、吊牌、各种辅料等,均应在合同条款上明确规定到达我方的时间,并规定如不能按时到达而导致我方不能按时交货,应由对方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

  2.对方代表到工厂看货时,口头同意内包装由我方提供,应视作合同条款的变更。但是,当时没有签署书面协议,这容易在事后引起争议。今后我们在与外商签订或修改合同时应坚持作出书面协议。

  3.要确定客户派来的代表,是否有权变更合同条款。我方应该核实对方代表是否有签署协议的授权证明,否则,即使签署了协议,也可能是无效的,这正是本案我方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本点。

  4.我方同意对方代表的口头意见,将内包装改为由我方负责,理应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对方出尔反尔,又要求内包装仍由对方提供,招致我方蒙受经济损失,因此我方应该通过协商的办法要求对方酌情承担我方损失,于情于理,我方都可以提出这项要求。

  5.对方是老客户,我们容易放松警惕,不太重视合同条款的字斟句酌,以为问题可以协商解决。但事实上,只要问题关系到对方的利益,对方决不会轻易让步。而且,如果因为合同条款不明确,引起业务纠纷,反而不利于维持双方融洽的关系。所以,不论从维护我方合法权益角度,还是从促进业务关系角度,都应该注意合同的质量,把合同条款订得具体、严密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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