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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437 发布时间:2013-05-15 12:54:47 ]

●案情介绍

  买卖双方签订一份FOB合同,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当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出现意外事故并造成10%货物受损(属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卖方于是请买方出面以买方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同样又遭拒绝。

  ●案情分析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保险公司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起迄的规定,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运处所时开始,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运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货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本例中货物是在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一切险又含“仓至仓条款”,按理应得到赔偿,之所以遭到拒绝是由于FOB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

  在FOB合同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十分明确——以货物越过船舷为权责划分点,卖方只要在装运港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运输单据,就算完成交货,这之前的一切风险都由卖方来承担,当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投保的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即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此案例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了风险损失,买方不负责任,因此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条件。可以说,在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是“船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起至货物运至买方仓库的风险损失。

  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买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如中国保险公司设的“卖方利益险”。我国进口业务通常用FOB合同,对此要特别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也要注意。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然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虽然他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保险公司只对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向拥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或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赔偿损失,否则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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