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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顾问合同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4384 发布时间:2007-07-22 15:12:20 ]

甲 方:
  乙 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聘请中xx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为税务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税务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1、 中外税收政策咨询
  2、 最新财税政策解疑
  3、 办税实务指导
  4、 比较税负、比较收益指导
  5、 税收自查指导
  6、 协调税务关系、调节税务争议
  7、 税务筹划咨询
  二、甲方应为税务顾问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以下条件:
  1、甲方在 年 月 日前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3、按本协议书之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代理服务费用;
  三、税务顾问的工作方式:税务顾问原则上采取"随时联系制"与"定期走访制"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具体细节双方另订。
  四、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1、 双方同意就乙方依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
  A、服务费总额:人民币 元
  B、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额的50%,即人民币 元
  C、 年 月 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余款,即人民币 元
  2、 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不退,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全部退还甲方。
  3、 乙方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联系时,如需必要应酬的,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该应酬费用由甲方承担.。
  4、 如因委托的代理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乙方协商酌情调增顾问费用。
  5、 乙方去甲方现场办公或为甲方服务发生的必要的交通、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
  6、 到外埠为甲方办理业务,除以上规定,外埠差旅、通讯、住宿及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乙方在顾问期间向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税务顾问在处理乙方日常涉税工作时,或应甲方委托从事税务筹划、税务代理、税务审计、税务评估等工作时,将按乙方有关税务师收费标准另行收费,双方另行协商签署协议,但乙方应按 %优惠收费。双方对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应当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
  六、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负责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 工作。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双方未尽事宜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员工服务自愿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今承贵公司任用,愿恪遵下列条款,忠诚服务
  (一)遵守公司规章,服从公司任何调遣与指示。
  (二)严守职务机密。
  (三)愿按公司规定,自开始服务之日起 个月为试用期间,试用期间经考核合格,始得正式任用。
  (四)公司可因试用不合格,随时通知停止试用,或于适用期满因情况变更暂不正式任用时,愿即离职决不请求任何补助。
  (五)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后,如未能配合公司作业要求时,愿无条件接受公司迁调或解雇。
  (六)公司因经济情况不良,或营业清淡,或以机器代替人工,而必须裁减员工时,愿遵照公司通知始时解职,绝不作资遣或任何补助要求。
  七)如有损毁或遗失公司设备财物时,愿遵照公司估定价值,与保证人连带负责履行赔偿义务。
  (八)具服务志愿书人经公司录用开始服务后,中途如因故须离职时愿尽早提出辞职申请,并经人事组送达批准书后方离开工作岗位,否则依公司规定以放工论处。
  服务自愿书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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