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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财产保全与国内诉讼保全的区别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3203 发布时间:2007-07-21 11:57:55 ]
    涉外诉讼财产促使同国内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和法律功能一样,保全的措施也没有本质的差异。但同国内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较,涉外诉讼财产保全的不同之处在于:

    (1)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进行财产保全;而国内诉讼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

    (2)涉外诉讼财产保全后的起诉期限为30日。而国内诉讼财产保全后的起诉期限为15日。

    (3)对被保全的财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监督的,应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所需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4)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得解除财产保全措施:①申请人撤销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②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的;③诉前财产保全实施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④其他需要解除保全的情形。如保全的原因已不存在,申请人已败诉等。

    财产保全如果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申请人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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