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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3454 发布时间:2007-07-13 17:26:02 ]
(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5号

法商法商法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商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商为依法公正地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法商第一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法商(一)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法商(二)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

法商(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

法商(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

法商第二条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商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商第三条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

法商第四条与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商第五条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法商(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法商(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法商第六条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商第七条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法商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法商第八条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商被告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实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法商第九条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以认定为证据充分

法商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法商(一)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法商(二)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

法商1﹑主要证据不足的;

法商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

法商3﹑违反法定程序的;

法商4﹑超越职权的;

法商5﹑滥用职权的

法商(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法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法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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