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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与反倾销、反补贴规则的运用
[ 作者:张德修 来源: 点击次数:3437 发布时间:2007-07-11 13:53:58 ]
一、倾销与补贴的界定
(一)倾销
 
    1994年GATT第6条第1款对倾销行为所作的界定是:"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里,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业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本条所称一产品以低于它的正常价值挤入进口国的贸易,系指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的价格。
 
(二)补贴
 
    按照1994年GATT第6条的原意,补贴系指一缔约方向另一缔约方出口的产品在制造、生产或运输时所直接或间接得到的奖金或补贴。
 
二、反倾销、反补贴是WTO成员方的一项权利
 
    WTO的基本原则市场准入,这对任何成员方都适用,因而是成员方的一项义务。但是,市场准入不是无条件的,这就是一成员方向另一成员方出口产品时,应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即实行公平贸易。
 
    如果某个成员方系用倾销的办法向其他成员方扩大产品的出口,或用补贴的方式打开产品的销路,其他成员方就可以合理而当然地向产品输出方提反倾销、反补贴起诉。
 
    1994年GATT对此所作的规定是:
 
    关于反倾销:"缔约方为了抵销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又称惩罚性关税,如果一成员方确实以低于正常价值向另一成员方倾销产品,从而权成倾销行为,则进口方有权实行反倾销。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有违WTO原则的案例:
 
    有的进口国以"反倾销"为借口,对并非属于倾销的产品实行反倾销起诉。一些发达国家对于产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往往以这种方式限制进口。
 
    有的进口国对确实属于倾销的产品进口,不按1994年GATT的规定,征收不超过进口品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而是征收数倍于倾销差额的惩罚性关税,这样,倾销与反倾销的贸易战变得复杂化。
 
    关于反补贴:1994年GATT第16条规定,一缔约方以任何方式对出口品实行补贴时,应将补贴的性质、范围及其必要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所有缔约方。如果这项补贴经判定对另一缔约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严重威胁,给予补贴的缔约方,应在接到要求后与有关的其他缔约方或全体缔约方讨论限制这项补贴的可能性。
 
    根据这个文件规定,一缔约方发现进口品的确受到出口方政府的种种补贴,在进口时也只能征收补贴与未补贴之间的差额,而不应借口反补贴征收高出差额数倍的反补贴税。
 
三、中国加入WTO以后对反倾销、反补贴规则的运用
 
    中国已经是一个贸易大国。经过20年的发展,中国进出口总额世界排名正由1978年的第32位上升为现在的第10位,1999年,中国进出口总额高达3607亿美元。中国在外贸易进出口总额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差距大大缩小。(详见下表)
 
    中国进出口总额相当于主要发达国家进出口总额的比重(%)
 
     1978   1997
 
美国 6.3     20.5
 
德国 7.8     34.2
 
日本 11.6   42.6
 
英国 13.7   55.0
 
法国 13.0   58.8
 
    由于中国不是WTO的成员方,今年来,中国出口到一些国家的产品受到不应有的反倾销起诉。据有关材料显示,原GATT和现WTO成员方自1987-1997年的10年中出发起反倾销案2215起,其中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达到64起,占11.9%。另据韩国产业部1987-1998年反倾销案统计,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达287起,占全球首位。特别严重的是,中国一项产品遭到首次反倾销起诉后,还往往又接连多次受到重复起诉。
 
    中国加入WTO以后,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反倾销问题上,一方面可以利用反倾销规则,对来自WTO其他成员方的产品倾销行为进行起诉,并按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另一方有义务防止出现倾销行为。中另一方面,中国作为WTO的成员方,还可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进出口贸易中出现的反倾销问题。从总体上说,中国加入WTO以后,只要善于运用反倾销、反补贴规则,中国的出口条件将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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