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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5186 发布时间:2007-07-04 17:37:12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000年8月份,营业地位于中国的A公司(卖方)与营业地位于德国的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出口设备的合同(该设备所含技术已在中国获得专利权)。8月底,中国A公司依约如期将该设备运交德国的B公司。9月份,因营业地位于澳大利亚的C公司急需该设备,德国的B公司随后将该设备转售该澳大利亚C公司。对这项交易,中国A公司毫无所知。由于该设备所含同一技术已被他人在澳大利亚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于是,在澳大利亚C公司从德国B公司收到该设备后不久,澳大利亚专利权人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将中国A公司列为被告,向中国法院起诉。经查明,上述合同均无法律选择条款,中国、德国和澳大利亚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


问:中国A公司能否进行实体法上的抗辩,为什么?


分析要点:

    中国A公司能够进行实体法上的免责抗辩。《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买卖双方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买卖双方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排除公约的适用。本案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营业地分别在中国、德国和澳大利亚三个缔约国,它们之间签定的设备买卖合同,因无法律选择条款,均应适用《公约》。《公约》规定,卖方向买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本案中,中国A公司在出售设备之后,对德国B公司又将该设备转售给澳大利亚C公司一事一无所知;也就是说,中国A公司在与德国B公司订立合同时,根本不可能知道该设备出口后遭致澳大利亚C公司的专利侵权之诉。因此,中国A公司没有违反《公约》上述规定项下的权利担保义务,不应就此承担任何专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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