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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合同纠纷(FOB的含义及基本内容)
[ 作者: 来源:http://xmujpkc.xmu.edu.cn 点击次数:6351 发布时间:2007-07-04 17:39:51 ]
FOB合同纠纷(FOB的含义及基本内容)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大米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级大米2000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每吨 ╳╳美元,FOB中国大连,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后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接运,一直延误数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当大米运至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且要求对方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此外,保存在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公司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要点: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够成立。因为在FOB条件下,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则由买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因此,A公司的要求可以成立。2.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因为在FOB条件下,买方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A公司只须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规定,对运输过程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且合同中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公司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故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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