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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聚酯长纤面料反倾销案评析
[ 作者: 来源:北京WTO事务信息网 点击次数:5344 发布时间:2007-07-04 17:21:59 ]

欧盟对华聚酯长纤面料反倾销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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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是将对“公共利益”考察运用到反倾销中的典型国家。在欧盟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被称为“共同体利益”。它是少数将公共利益的考察作为征收反倾销税必要条件的地区,也是世界上最早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适当引入反倾销立法与实施的国家。在对国内行业造成损害的倾销作出裁决前,不仅保护受到倾销损害的企业,还要顾及其他有关各方(如进口商、消费者等)的利益,避免损害其“整体利益”。欧盟委员会对采取措施是否符合欧盟的整体利益进行评估,如果有部分行业或消费者认为能够从廉价的进口中获益,采取措施将损害行业利益时,欧盟委员会就对进行公共利益测试,总体评估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否对欧盟有利。本文重点介绍欧盟对华聚酯长纤面料反倾销案公共利益的考察过程,希望有助于读者从更深的角度理解欧盟的反倾销法。
【案情简介】2004年6月17日,应欧盟纺织品服装组织(AIUFFASS)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的中国纺织企业近1000家,主要集中在绍兴、宁波、杭州、上海等地,涉案金额达5.8亿美元。此案的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2004年3月31日。
2005年3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C)No426/200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为含弹力或非弹力聚酯长纤不低于85%的印染面料,主要用于服装衬里、夹克、运动服、滑雪服、内衣和时尚用品等产品的生产。2005年9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C)No1487/200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在调查过程中,49家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在初裁中,共有25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其他24家企业的申请由于没有与欧盟进行充分合作、提供相关信息或未满足市场经济地位标准而被驳回。在终裁中,绍兴正大集团有限公司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由此共有26家应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在初裁获得单独税率的18家企业中,有13家企业曾申请过市场经济地位。在申请单独税率的7家企业中,欧盟委员会认为,5家企业符合单独税率的要求。在终裁中,绍兴荣浩纺织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绍兴镇轻纺城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独立赋予单独税率初裁中两家公司是放在一起的),因此,此次终裁获得单独税率的公司增加1家,共19家。
【简要评析】欧盟在第384/96号法令《反倾销条例》中对公共利益作出了较为明确、详细的规定,其第21条规定:对国内产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关于是否应欧共体利益要求进行干预的裁定,应当建立在对所有的不同利益,包括国内产业的、用户的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评价的基础上。只有当所有当事人根据第2条都有机会发表意见,才能根据本条作出裁决。”同时,该条例对进口商、用户及消费者组织向主管机关陈述理由、请求的程序方面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公共利益原则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得以有效地体现。
欧盟在决定是否将某种商品纳入反倾销程序时,除了要保护受到损害的成员国企业的利益,还要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利益,如进口商、分销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尽可能避免市场的整体利益受到损害。当市场上确有某类商品正在倾销,并确实对成员国企业造成损害时,欧盟的主管部门通常就会以发放问卷的方式向本地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进行“损害程度”的调查。同时,也要向进口商、分销商和一定数量的消费者进行市场调查,最后将这两方面的调查汇总进行分析。
根据欧盟的反倾销法律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符合欧盟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不符合欧盟公共利益,就不得实施反倾销措施。但从欧盟调查机关的公共利益审查实践以及发展变化中可以看出,欧盟调查机关在公共利益审查时仍然明显侧重申诉产业的利益或者给申诉产业带来的有利影响,并在消除倾销带来的贸易扭曲和恢复有效竞争的需要上予以“特别的考虑”,不会因为其他利益的考量而轻易终止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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