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协议》(评述)(2)
各国在金融服务贸易问题上的制度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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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国在金融服务贸易问题上的制度差异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给各国的金融服务法律制度制约的对象、涵盖的范围、监管的方式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与不断突破藩篱的金融服务相比较,金融法律制度出现了一定的滞后现象,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立法进程更是显得参差不齐;跨国金融服务的发展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因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金融服务自由化上存在着开放程度、经营限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冲突。
各国对于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的后果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方面,其有利因素在于,可以带来经济发展亟需的流动资金和外国投资;但另一方面,出于金融业与宏观经济之间错综复杂的相互关系,一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外国金融机构和资本的涌入,不仅可能对本国的货币和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导致对外国金融服务的依赖,而且会对本国经济发展、国际收支带来潜在的风险。对此,与一部分国家大力推进金融服务自由化相对应,不少发展中国家为了对本国金融机构加以保护,维护本国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以便保护民族经济的利益,不得不采取金融立法的形式对本国的金融市场实行保护主义,甚至多数发达国家也对金融服务贸易持谨慎开放的态度。这些限制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主要是:
1.对市场准入的限制
许多国家法律对外国金融机构是否准许进入本国金融市场,以及准许进入本国市场的金融服务类型有严格的限制,如商业银行、投资很行、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开放程度的不同;就是对分市场,也会有不同的开放政策,如保险市场方面的人寿险、财产险、再保险、再再保险、医疗险、火灾险、海洋运输险等允许外国服务与否就会有所区别。市场准入还包括是否准许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设立办事处、分支公司,并对其登记手续、注册资本、高级取员和一般办事人员数额、经营范围作出规定。
2对国民待遇的限制
各国法律对国民待遇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对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经营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例如对外国金融服务征收高于本国金融机构标准的税收,将导致外国金融机构的成本上升、盈利率下降,对其在本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构成极大的威胁。由于外国金融机构营业的特点,有时即使是相同待遇的政策措施,也会更多地增加外国金融机构的负担,例如对金融机构从境外金融市场拆借资金征收高额预提所得税,将使主要采取这种方式融资的外国金融机构的利差减少。
3.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不仅体现在对作为外国企业的外国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资金进出有所限制,而且制约整个外汇金融市场交易的作用也是明显的。严格外汇管制立法的国家使得本国金融市场完全独立,外汇的流入、流出都要受到金融管理当局的审查,对主要提供外汇金融服务并在此方面占有优势的外国金融机构造成资金流通上的障碍。
另外,许多国家的法律还对外国金融机构采取更多的歧视性待遇,施加额外的限制性义务,进一步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进出口加以限制。
因此,为了协调彼此间经济利益,促进金融服务的进一步自由化,产生了有关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的法律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