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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评述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5821 发布时间:2007-07-04 17:07:24 ]
                                         服务贸易总协定评述

    服务贸易的产生几乎是与货物贸易同时起步的,但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服务贸易作为货物贸易的辅助项目,没有能够形成一个独立的商业领域。直到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服务贸易日益展露头角,在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已不再是货物贸易的被动服务者,成为与其并重的国际贸易的不可或缺的部分。随着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多边贸易的谈判重点也正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关贸总协定从二战后产生,在所进行的几轮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的大部分市场已经基本开放,剩下的领域各国在短期内很难取得进展,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才刚刚开始,有着广阔的开放领域。因此,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成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议题。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和谈判过程

    1.《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

    (1)发达国家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在经历1979-1982年经济危机后,美国经济增长缓慢,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赤字日增,而在服务贸易领域却占据明显优势,连年顺差。以1984年为例,美国的商品贸易有1140亿美元的逆差,而服务贸易却有140亿美元的顺差。作为世界最大的服务贸易出口国,美国急切地希望打开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市场,通过大量的服务贸易出口来弥补贸易逆差,推动经济增长;而各国对服务贸易的不同程度的限制,成为美国利益最大化的障碍。因此,美国积极倡导实行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

    早在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政府根据《1974年贸易法》的授权,试图把服务贸易作为该回合谈判的议题之一,因为当时有更加迫切的问题需要解决,美国没有提出服务贸易的减让谈判,但在东京回合中所达成的海关估价、政府采购协议中写入了一些服务贸易的内容。美国国会在《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中授权政府就服务贸易等进行谈判,并授权对不在这些问题上妥协的国家进行报复。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抵制美国的提议,欧盟起初对美国的提议持疑虑,但经过调查发现欧共体的服务贸易出口量要高于美国,转而坚决地支持美国。日本虽然是服务贸易的最大进口国,呈逆差形势,但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呈现顺差,加之为调和与美国之间日益尖锐的贸易摩擦,也始终支持美国。

    (2)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到逐步接受。当美国开始提出服务贸易问题时,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坚决反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理由为:①服务业中的许多部门,如银行、保险、证券、通讯、信息、咨询、专业服务(如法律、会计等),都是一些资本--知识密集型行业,在发展中国家这些行业是很薄弱的,不具备竞争优势;②发展中国家的服务部门尚未成熟,经不起发达国家激烈竞争的冲击,过早地实行服务贸易自由化会挤垮这些尚处于幼稚阶段的民族服务业,因此,在这些行业获得竞争力以前,不会实施开放;③有些服务行业还涉及国家主权、机密和安全。随着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谈判问题上的认识逐步统一,发展中国家坚决抵制的立场有所改变。首先,一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某些服务业已取得相当的优势,如韩国的建筑工程承包就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新加坡的航空运输业在资本、成本和服务质量上也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些国家希望通过谈判扩大本国优势服务的出口。其次,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迫于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认识到如果不积极地参与服务贸易的谈判,将会形成由发达国家制定服务贸易的规则,而自己只能成为被动的接受者,其利益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害。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先后表示愿意参加服务贸易谈判。

    1986年9月,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作为三项新议题之一列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议程,拉开了服务贸易首次多边谈判的序幕。 (3)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为止。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定义;适用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规则、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这一阶段各国的分歧很大,主要集中在对国际服务贸易如何界定问题上,发展中国家要求对国际服务贸易做比较狭窄的定义,将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和诸如金融、保险、咨询、法律规范服务等不必跨越国境的交易排除在外面,而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张较为广泛的定义,将所有涉及不同国民或国土的服务贸易归为国际服务贸易一类。多边谈判最终基本采取了欧共体的折衷意见,即不预先确定谈判的范围,根据谈判需要对国际服务贸易采取不同定义。

    第二阶段从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中期审议会上,谈判的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保障条款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此后的工作主要集中于通讯、建筑、交通运输、旅游、金融和专业服务各具体部门的谈判。与此同时,各国代表同意采纳一套服务贸易的准则,以消除服务贸易中的诸多障碍。各国分别提出自己的方案,阐述了各自的立场和观点,其中1990年5月4日,中国、印度、喀麦隆、埃及、肯尼亚、尼日利亚和坦桑尼亚几个亚非国家向服务贸易谈判组联合提交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原则与规则"提案,对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一般义务及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特定义务作了区分。后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文本结构采纳了"亚非提案"的主张,并承认成员方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了很多保留和例外,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第三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这一阶段由《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容的基本明朗到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1990年12月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服务贸易谈判组修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多边框架协议草案"文本,其中包含海运、内陆水运、公路运输、空运、基础电信、通讯、劳动力流动、视听、广播、录音、出版等部门的草案附件,但由于美国与欧共体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的重大分歧而没有能够最终结束谈判。经过进一步谈判,在1991年底形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该草案包括6个部分35个条款和5个附件,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争端解决等重要条款,基本上确定了协定的结构框架。经过各国的继续磋商谈判,协议草案根据各国的要求进一步修改,1993年12月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在搁置了数项一时难以解决的具体服务部门谈判后,最终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简写为GATS)。

    1994年4月15日,各成员方在马拉喀什正式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它于1995年1月1日和世界贸易组织同时生效。至此,长达8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终于告以结束,虽然有几个具体服务部门的协议尚待进一步磋商谈判,但《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多边贸易体制下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框架性法律文件,它的出现是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2.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后续谈判和成果

    世贸组织自1995年1月1日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继续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未尽议题,其中,关于服务贸易具体部门的分项谈判是这些议题中的重头戏。目前,世贸组织已在金融服务、基础电信和信息技术三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取得了重要成果。世贸组织所达成的这三项关于服务贸易的协议,不仅将服务贸易自由化原则向具体成果方面推进了一大步,同时,也将对世界经济产生重要影响。尽管这三项协议目前仅对签约方有约束力,但由于签约方所控制的有关贸易额在全球的相关贸易额中占绝大多数,因此,这三项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在不久的将来也会成为世贸组织全体成员的义务和承诺。

    (1)《金融服务协议》。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字后,关于金融服务的多边谈判重新开始,目的是使所有成员同意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缔结永久性的金融服务协议,促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1996年有关谈判方曾在美国宣布退出后,在欧盟的领头下达成临时协议。1997年12月13日,世贸组织70个成员提供了56份开放金融、保险市场的清单,其中34份是经过修改的金融服务市场清单。至此,总共有102个成员作出承诺,逐步实现自由化。《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外国公司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机构并享受与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对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本国投资项目中所占比例超过50%等。据此,签约方将开放各自的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全球95%以上的金融服务贸易将在这个协议的调整范围内,涉及18万亿美元的证券资产,38万亿美元的国内银行贷款,2.2万亿美元的保险金,由此可见,该协议对全球金融服务业有着巨大的影响。此外,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个协议同样具有深远的意义,根据该协议的规定,绝大多数世贸组织成员对开放其金融服务市场和保证非歧视经营条件体出承诺,使金融服务贸易依照多边贸易规则进行,有助于建立一个具有预见性和透明的法律环境。

    《金融服务协议》于1999年3月1日开始生效。

    (2)《全球基础电信协议》。基础电信谈判也是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的遗留问题由世贸组织继续开展谈判。1994年5月,包括美国、日本、欧盟在内的成员自愿参加谈判,目的在于开放年收入达5000万亿美元的全球基础电信市场。经过近3年的艰苦谈判,终于在1997年2月15日,69个世贸组织成员方缔结了关于基础电信服务的协议,该协议于1998年1月1日生效,被认为是推动国际电讯服务贸易发展的最有力因素。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敦促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电信市场,并结束在国内电信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协议涉及语音电话、数据传输、传真、电话、电报、移动电话、移动数据传输、企业租用私人线路以及个人通信等各项电信服务。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在电信服务自由化方面承担的义务依协议的规定有所不同。其中18个成员方将完全取消对外国公司进入本国市场的限制,47个成员方允许外国电信公司对本国电信企业进行控股,而印度等30个国家将允许外国资本在本国电信企业中占25%的股份。由于电信垄断将逐步取消,各成显方电信服务业的竞争必然加剧,这有利于现有通信技术的更新改造,促使电信服务部门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作为政府长期垄断的行业之一,电信业的开放,必然导致政府利益直接受损,但这部分损失将转化为商业利润,使民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从中受益。据美国一家咨询机构研究报告,全球电信市场开放后的10年内,各国电信用户可节省一万亿美元的开支。正如世贸组织第一任总于事鲁杰罗所说,这是世贸组织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必将给电信产业及其贸易带来极大的利益,既为发达国家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迎接21世纪挑战的更好机遇。

    (3)《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由于信息技术将对下世纪世界经济,特别是对电信服务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将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与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联系起来,是服务贸易自由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1996年12月13日,世贸组织在新加坡举行部长级会议,美国和欧盟提出签订信息技术协定以消除全球信息技术产业的关税。在新加坡部长级会议结束前,世贸组织通过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的部长级会议宣言,并成立了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发展委员会以监督协议的执行,推动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发展以及负责扩大信息技术协议的签字方。1997年3月26日,40个成员方在日内瓦签订了《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决定到2000年以前降低或取消多项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总值约6000亿美元的信息技术产品可望实现自由贸易。《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于1997年7月1日生效,其涉及的范围包括:电脑,电信设备,半导体,制造半导体的设备,软件,科学仪器等200多种信息技术产品。协定要求到2000年前将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关税降为零(少数签约方如哥斯达黎加、印度尼西亚等的最后期限为2005年)。据统计,这些成员方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量相当于全球同类产品贸易量的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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