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5年6月29日至7月16日,维也纳
秘书处的说明
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会议)常设局在2015年4月 10日信函中请委员会考虑赞同《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海牙原则》)。常设局随请求函提交了《海牙原则》英文本和法文本。现作为本说明附件按收到原样转载。
2.关于一般背景,可以指出,《海牙原则》的目的是加强当事人意思自治,确保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不违反明确界定限制的情况下有最广泛适用范围。这一目的可以看作是对贸易法委员会现有文书的补充,这些文书也是依据国际交易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和《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及2006年通过的修正。为确保与这些文书及其他文书一致,秘书处作为观察员参加了海牙会议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工作组的会议。
附件
《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
2015年3月19日核准
序言
1.本文书载明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的一般原则。本原则确认除有限例外情形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本原则可当作国家、区域、跨国家或国际文书的范本使用。
3.本原则可用来解释、补充和制订国际私法规则。
4.本原则可由法院和仲裁庭适用。
第1条 – 原则的范围
1.本原则适用于每一当事人进行其行业或职业事务就国际合同作出的法律选择。本原则不适用于消费者或雇用合同。
2.就本原则而言,合同系国际合同,除非每一当事人的营业所在同一国家,并且当事人的关系以及其他所有相关要素不论所选择的法律均只与该国有关。
3.本原则不涉及下列方面的法律:
(a)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b)仲裁协议和关于法院选择的协议;
(c)公司或者其他集体性机构和信托机构;
(d)破产;
(e)合同的权属效力;
(f)代理人能否使委托人受第三方约束的问题。
第2条 – 选择自由
1.合同由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管辖。
2.当事人可选择:
(a)适用于合同全部或仅适用于合同一部分的法律;和
(b)针对合同不同部分的不同法律。
3.可随时作出选择,也可随时修改所作的选择。合同订立后作出选择或修改,无损于合同正式效力或者第三方权利。
4.不要求所选择的法律与当事人或其交易之间有关联。
第3条 – 法律规则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可以是国际、跨国家或区域范围内作为一套中性、平衡规则被普遍接受的法律规则,除非诉讼地法律另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