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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科的发展状况与重大问题研究
[ 作者:邹海林 来源: 点击次数:1761 发布时间:2013-07-17 15:24:21 ]
商法学科的历史及前沿动态
我国商法学科伴随着我国商事立法的逐步发展和完善获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商事立法有了稳步地推进,相继颁布了《破产法》、《公司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担保法》、《保险法》、《独资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等众多商事单行法,建立起商事主体、交易和秩序的商事法律制度。而且,这一过程至今并没有结束。《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均经过了较为全面的修改而日趋完善。这样的立法进程,为商法学科的发展和繁荣奠定了实践基础。在商法学科建设方面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其中涉及商法学基础理论和商法总论的著作、教材(包括修订版在内)就有30余种,涉及商事单行法的著作、教材不下百种,发表的商法学科的研究论文数千篇。在商法学科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学科研究人员发表的著作和论文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其中,《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王家福主编)是我国最早研究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专著,为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规则的构建起到了理论导向的作用,意义巨大。《中国商事法》(王保树主编)出版后多次印刷,已经成为我国商事法学出版物印数最多的著作之一,对于商事法的研究、教学和司法实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在全国范围内,商法学科的发展不仅包括对我国国内法的研究,其研究的广度还扩展到了对外国商事立法和实务的比较研究层面,特别是近年来的研究,已经基本形成外国商事法比较研究的规模。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具有代表性的作品,诸如《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比较商法导论》、《英美公司董事制度研究》、《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法国商法引论》、《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等。商法学科的研究人员还翻译出版了许多境外出版的商法学术著作和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商事立法文献,为我国有效开展商法的比较研究创造了条件。

商法学科重大理论问题研究
商法学科的研究主要围绕商法的基础理论、商事单行法基础理论、商事法的应用和商事单行法的立法及完善等方面。
1.商事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学界讨论的主要问题包括商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商法的性质或地位问题、商法的应用等。近年来,学者们的研究重点集中于商法理论的创新方面以及继续研究商法和民法的关系等基础上,从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角度等方面寻求商法理论的突破,力图建立具有自身特点的独立的商法理论体系。但是,这个方面的研究仍然显得较为薄弱,有许多工作要做。
2.《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其适用过程中产生的诸多问题,成为商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公司法》的修订不仅要着眼于本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要以加强全球范围内的公司竞争机制为目标。修改与完善《公司法》,必须有改革的精神,不能只采用修补的方式而应采用改革的精神完善《公司法》。至于我国《公司法》改革之要点,学者们的意见大都集中在增强公司法的自治理念、重构公司资本制度、充实公司设立制度、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小股东利益保护以及协调《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等方面。有关《证券法》的重大问题的研究,集中于《证券法》的地位及其修改、证券交易制度、上市公司以及证券法的责任等方面。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被学者当作研究的素材,提出了许多修改《证券法》的建议,并为我国司法实务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立法者修改证券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上述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探讨,直接促成了《公司法》和《证券法》2005年的大规模修正。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特有的股权分置改革,虽然成为学者们探讨和研究的热点问题,但从法律层面的分析还不十分深入。
3.其他商法课题。这方面主要涉及到我国已经颁布的商事立法的修改,诸如《破产法》的改革、《保险法》的修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信托法》的修改等,研究的目标是推动我国商事立法的修改完善等。其中,有关《破产法》的改革和《保险法》的修改之研究显得较为突出。我国现行破产制度需要改革,为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实务界的共同呼声。颁布新破产法,成为我国学术界、立法界和司法实务关注的焦点。学者不仅探讨了《破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管理人制度、债权人自治的范围和方式、重整制度等主要问题,而且集中力量探讨了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特别是担保权与劳动债权的关系问题,为我国新破产法的尽快颁布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关于《保险法》的修改,保监会已经将其提上日程,并起草了相应的修改草案,主要涉及到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个方面。

商法学科的发展趋势
1.商事法学研究的内容和角度将有所扩展和创新。在研究内容方面,目前的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水平还不够深入。基础理论研究的水平是衡量一个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作为市场交易基本法的商法,理当有完善严密的制度规则以及相应的理论体系。虽然我国颁布了有关海商、公司、票据、保险、证券、信托和投资基金等方面的单行法,但由于我国欠缺商法传统,学术上仍然争论商法和民法的关系,致使人们无法真正看清楚中国"商法"的边界。商法的范围或者外延到底在哪里,仍然存在疑问和争论。由此,我国商法学界重实务、轻理论的研究态势较为突出。从总体上看,作为从民法边缘部分成长起来的商法,其基础理论研究始终未能摆脱民法基本制度与理论体系的阴影;有限的商法基础理论研究与《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商事单行法的研究之间并没有形成体系化。商事法上特有的商主体、商事登记、商行为和商业帐簿制度,为商法范畴的基础制度。研究和推动商法的发展,必需研究和分析我国的商主体、商事登记、商行为和商业帐簿制度设计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这些问题的目的在于建立商法的一般规范体系。从长远来看,要想使商法的独立地位在我国得以完全确立并获得坚实的基础与广泛的支持,学者们有必要倾注更多的精力潜心研究商法基本制度及其商法理论体系,彻底改变重实务、轻理论的现象,为我国商法研究的发展壮大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为了寻求我国商法研究的突破与创新,当务之急就是需要学者们充分意识到商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的、政治的、国际的、尤其是经济的复合背景以及这种背景下商法的发展空间,既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研究,又密切关注国内外的研究发展动态,开拓思路,勇于实践,创建和完善具有时代特征、真正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商法理论。
2.商事法发展的自治空间将进一步拓展。商法的公法化是商法能够脱离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法律发展的一种现象,甚至被学者誉为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商主体承担较民事主体更高的注意义务,商事行为的外观对于交易的安全更有意义,而这些都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来得到更好地落实和贯彻。商事立法中越来越多地体现政府干预经济职能的色彩,商事法规范体现了公法的明显属性。我国在构建市场经济法律的过程中,关于商事法的结构和内容方面并没有作出足够的符合法理的准备,在商事法中规定了国家公权力积极干预商事活动的大量"公法"内容,这对于我国商事法理论的重构和发展确实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商事法的发展仍然是在自治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商法的公法化并不倡导国家公权力对商事活动的更为积极干预。因此,商法学研究确实要理清商事法发展的规律,认识到商法公法化的边界限度,倾注更多的力量拓展商事法发展的自治空间,防止商事法向经济法方向演变。
3.商事法学作为不断变动的应用法学将具有更多的实质内涵。商事法顺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故其制度设计应当反映不断变化的市场的需求。商事法的理念虽然不会发生剧烈变化,但作为工具的商事法规范却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因此,在商事法的研究层面,不存在"以不变应万变"的商事法学。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使得商事法规范不断发生变化,致使商事法学成为不断变动的应用法学。例如,尽管2005年《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但其仍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对修改后的公司法再行"手术"已经在所难免。至少,商事法学研究应当坚守的思路在于促成商事法规范的"及时改革"。因此,不断变动的商事法学,必然推动我国商事立法的不断修改或完善。商事法学的不断变动不仅是学术层面的现象,而且也是商事法治实践层面的现象,故商事法规范发生变动的原因、机理以及变动后的效果,将直接体现在商事法学的研究中。而且,历史的、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以及国际的诸多因素促使商事法规范的变动,也必将体现在商事法学的研究中。因此,多角度研究的动态的商事法学将更加丰富我国商事法学研究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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