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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一部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 作者:李曙光 来源: 点击次数:1586 发布时间:2013-07-17 15:23:39 ]
   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在经过12年的博弈之后终于面世了。新破产法的诞生具有历史价值:它是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一部现代意义的破产法。新破产法对于我国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具有支撑性的作用。
  一般而言,与市场经济运行相关的法律,大致有以下三方面法律:一是市场进入法,像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就属此类;一是市场交易法,诸如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即属此类;再就是市场退出法。相对而言,前两块的法律内容已经比较完善,各种制度框架也已经初具规模,只有在以破产法为代表的市场退出法这一块中国还一直是立法空白。
  新破产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标志性的一部法律,它表明中国市场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上了一个新台阶:
  首先,它的出台填补了市场经济缺乏基本法的空白;其二,破产法本质上就是一部规制信用经济的法,是规范商业信用的基础性法律。可以说,没有破产法的市场经济是不存在的,也是不成立的。其三,对于整个市场交易而言,破产法为众多的市场参与者提供了稳定的预期,不管是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投资者、股东,还是雇员、政府、供货商,有了破产法就有了有预期的游戏规则,在市场交易中就有了充分的保障和救济手段。
  新破产法的标志性意义还表现在它不仅仅是一部市场退出法、清算法、死亡法、淘汰法,而且还是一部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一个“重新开始”法,一个债务人新生法。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破产法对市场经济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经济”这一精神的尊重。事实上,只有主体与主体间互相尊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才是运转顺畅的市场经济。从这种意义上讲,破产法同时也是一部尊重市场主体自由选择,提供令主体各负其责机制的法———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压力机制,“劣汰”机制,对那些诚实的和已经尽责的市场主体应给予机会,而对欺诈者或不尽责者则不留退路。要给市场各参与主体自主选择的机会,同时也让他们对市场竞争中的商事与经营活动承担起责任。这就是市场经济的价值理念与追求。
  破产法的本质特征是一个集体清偿的机制,它使每一个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得到公正、公平地清偿,并追求有效率的结果,所以,破产法又是一个在司法框架下受程序约束的有秩序的商业安排。破产法的本质就是私法,目的是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的起跑线,提供可以预期的法律规则,提供市场交易的统一的标准,提供帮助债权人、债务人及各种主体处理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安排。
  新破产法的制定过程就是一个利益重新调整、重新界定、重新确认的过程。破产法涉及的利益主体和市场参与者甚多,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政府、雇员、供货商、客户、消费者,甚至公众利益,可以说一部法牵动几乎所有市场主体的利益。因此,制定破产法的过程相对较为复杂,而制定过程本身,实际上就是一个如何合理地界定各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的过程,一个利益主体之间如何进行妥协的过程。如在原破产法中,政府的角色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之中。而在新破产法中,政府则只在涉及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破产时才有所介入;又如新破产法有关管理人的规定,使得像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市场化中介性组织参与到破产程序中来。新破产法的立法博弈过程展现了转型过程中利益整合的艰难。
  另外,从国际视野来看,中国新破产法尝试与国际接轨。但也要看到,中国新破产法还只是具备了框架性的条文,内容还比较薄弱。新破产法的通过还只能说是破产立法迈出了第一步。下一步还要完善与新破产法实施相关的规则体系,如个人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管理人选任与报酬支付办法,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程序规则等等。最重要的是新破产法应能在实践中操作起来,以实现保证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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