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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贸易摩擦的对策和建议(四)
[ 作者:沈四宝 来源: 点击次数:1768 发布时间:2013-07-09 11:19:52 ]
七、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

环境壁垒又称绿色壁垒,具体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以保护自然环境、生态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制定一系列苛求的环境标准、环保法规和环保合格评定程序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或禁止。绿色关税和绿色市场准入;绿色技术标准;环境标志制度;绿色包装制度;不合理的卫生检疫制度和绿色补贴。

环境壁垒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有助于遏止全球环境恶化和资源浪费的趋势,解决人与自然不协调发展这一全球性难题,实施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对环境壁垒的不适运用使其成为披着合法外衣的新贸易保护的一种有效形式,从而对国际贸易进行看不合理的限制,并延缓了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环境壁垒常以保护有限资源、环境、生态平衡或人民健康为名,刻意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用这些措施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环境外部性问题时存在着不公平性,这主要在于,首先,各国的标准或措施不一致,在与国际统一标准进行“一刀切”时往往不能严格地贯彻外部性内部化的原则,发达国家的产品比较容易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而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却因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而常常被拒之于门外,致使这种限制成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的单方面贸易限制,从而出现国家间损益的不公平现象。其次,环境壁垒的构成主要是成本内在化,因此能够构筑环境壁垒的只有工业化国家,它们希望凭借自身在环保技术方面的优势,通过制定苛刻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对在环保技术上处于劣势的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歧视,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应对环境壁垒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环境壁垒的作用和影响的正确认识。既要认识其弊端,又要认识其积极作用。我国有关部门对环境壁垒在进出口贸易中的负面作用考虑较多,简单地把其理解为一种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非关税壁垒,没有充分认识其积极意义。其实只要合理运用环境壁垒措施,既可促进我国贸易,提高我国出口企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也可以限制进口,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

2.调整产品结构,发展环保产业。通过环境成本内部化,使传统的污染严重、污染处理技术落后、环境成本高的企业优势弱化,乃至消失。而通过金融、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绿色环保产业,培养其规模经济优势,促进经济向可持续发展方向迈进。

3.建立、完善国内环境法律,加强环保管理。我国制定了一些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还很不成熟、不完善,存在着操作性差、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因此,我国应逐步完善各项环保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加快制定我国相关产品标准和检验标准,建立自己的环境保护体系。

4.加强国际合作,抵制绿色保护主义。当前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实质,是现存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表征化。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南南合作,开展南北对话,树立全球经济伙伴思想,力争建立环境与贸易相互协调的良性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在享受国际贸易赋予的比较利益的同时,承担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称的环境义务,反对西方国家在环境保护的旗帜下,实际推行的以邻为壑、奖出限入的新重商主义行为。坚持发达国家多承担义务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对他们在工业化进程中的环境历史欠账和现行的高度密集生产及奢侈性消费带来的环境后果负责,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技术、提供资金支持,反对西方国家动辄实施环境贸易制裁,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

5.研究国际环境标准,加快与国际接轨。我国的机电、纺织品等出口产品之所以受环境壁垒限制,一定程度上是技术含量低,但更重要的是不了解国外标准,我国企业没能及时掌握信息。由于国外各种环保法规层出不穷,不同地区又有不同标准,因此,对这些标准进行研究和消化就非常重要。同时,应该对公认的标准制度严格遵守,积极申请国际认证,例如ISO14000环境管理国际标准体系从1996年正式颁布。获得ISO14000认证相当于得到国际市场的通行证。而且,还应争取得到贸易国的一些认证,如美国电器的UL认证等。

6.实施绿色高科技战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绿色贸易壁垒实质上是绿色高科技壁垒,对于企业来说,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是突破绿色壁垒的根本途径,如果产品的环境技术在国际市场上是领先的,那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绿色壁垒了。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跟踪世界上最先进的科技成果,大力引进国外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少三废”综合利用技术,同时,有计划地建立一批环保高新科技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基地及高新技术孵化、辐射基地,研究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走技术引进和自主开发并重的道路,推动产品和技术的升级换代。

7.大力推动企业或组织通过IS014000认证,支持企业的关键产品通过环境标志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为中小企业开展认证提供支持,提高企业的环境意识和产品的环境竞争力。国家应规定在政府采购中,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8.参加有关环境的国际公约的制定和谈判。由于我国目前环保产业技术水平含量低,而且发达国家的环保法规不断变化,单纯地去适应进口国的标准必然使我国的出口处于被动地位。要使自己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最根本的途径是使自己成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我国应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谈判,争取公平合理的地位,制定符合自身现状和合理要求的公正的贸易规则,以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9.建立统一的部门协调机制。现有的环境壁垒基本上零星散落于不同部门,由多个部门分别实施。这些部门主要有环保总局、占卫生部、质检总局、农业部、海关、商务部等。部门之间在环境壁垒问题上缺乏基本的联系与磋商,更没有建立相应机构。因此,我国应当建立专门的统一协调机构,负责各部门的联系与协调。

八、应对国际劳工标准壁垒和道德壁垒的策略

(一)应对国际劳工标准壁垒的策略。

以SA8000为代表的国际劳工标准壁垒,就其发展方向看,纳入WTO多边贸易已是大势所趋,只不过是时间问题,而劳工标准问题已经对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对于劳工标准壁垒,我国应当采取如下对策:

在相当时期内,我国在保障劳工各项基本权利,应坚持如下立场:既不能以牺牲劳工权益参与竞争,更不能超越经济能力实行高劳工标准(经济),具体做法如下:

1.与发展中国家团结一致,争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安排。虽然多哈回合未将劳工标准作为新议题进行谈判,但发达国家不会放弃。应当向发达国家表明立场,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在短期内提高本国的劳工标准。在与发达国家进行谈判时,争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标准或例外条款,同时,应当要求发达国家在资金和技术等方面提供援助,用于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推广。

2.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和对企业的社会认证。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约,仅占整个国际劳工公约的17%,不及各会员国平均数目的1/3,这与我国作为劳工组织的创始国地位不相适应。我国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尤其是我国已经具备基本条件的公约,必将有利于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使我国在ILO中处于有利地位,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发展与ILO的技术合作并获得援助。我国出口企业还应当加快“社会责任”标准(如SA8000等)的认证,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竞争。

3.加快建立我国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并积极推广。SA8000主要由西方大国制定,其中含有不公平因素,对我国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企业不公平。我国应当成立专门机构,研究社会责任体系,吸收SA8000的合理成分,结合我国国情,培育和建立我国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进行推广,改变我国企业在社会责任问题上的被动局面。

4.调整劳动政策,参照国际劳工标准,完善和加强中国劳动标准立法。我国的劳工标准立法有较好的传统基础,最低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等劳工标准均有规定。但其中在完善国内劳动立法方面,应该注意以下问题:我国劳动法原则性太强,具体性差,在实际当中难以得到充分贯彻,以致各式各样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层出不穷,透明度极差。应加快中央立法步伐,使劳动立法趋于规范,并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增强法律的透明度。我国现行的劳工标准与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相比,在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平等就业、强迫劳动和童工方面有差距。除核心劳工标准外,我国其他标准也亟待加强在职业教育权和劳动安全保护方面尤为明显。在人世后的产业结构大调整和技术进步加快的背景下,必将导致结构性失业问题。我国广大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将不得不面临原有就业机会减少和素质要求提高的双重压力。为适应就业环境的变化,职业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应提到非常重要的地位。配套法律制定不健全。完善劳动标准立法,最可行的办法就是用单行法规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中少数几个根本方面的最低标准,而在其他方面则由当事人通过谈判加以调节,美国即是如此。当前尤应加速《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监督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反歧视法》以及《反不正当劳动行为法》等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尽快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劳工标准立法体系。

5.加强劳工标准的执法力度。有了完备的劳工标准立法,却不执行,那它就只是一篇理论文字。保障劳工权利并不只是看有多完备的法律,完善的法律运行机制也不可或缺。可见,立法只是保障劳动者权利的第一步,最为关键的是执法。我国劳工标准问题最大的是执行问题,这在就业歧视、禁用童工、最低工资、劳动保护等方面尤为明显,建立一套完备的劳动执法制度势在必行。

(二)应对道德壁垒的策略。

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制定动物福利法,利用已有动物福利标准,将本国动物福利应用到国际贸易中,对别国向本国出口的禽蓄产品提出种种要求,阻碍甚至禁止别国对本国出口,这种动物福利标准构成了新的贸易壁垒——道德壁垒。我国作为禽蓄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大国,禽蓄产品很难达到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标准,出口禽蓄产品很容易遭到国外发达国家的道德贸易壁垒,为了应对国外道德壁垒,我国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从政府方面来讲,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进行动物福利立法。我国的动物饲养和屠宰方式落后,与国际动物福利标准相差很远,出口容易遭多国外道德壁垒。通过动物福利立法,一方面是动物本身福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改进了我国落后的动物生产方式,有利于扩大出口。

加大对爱护动物的宣传。我国普遍存在着爱护动物的意识薄弱,如在饲养的动物中添加激素,给猪牛羊等注水后宰杀,肆意杀害动物等时有发生。因此,提高爱护动物意识,不断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标准,已成为我们必须做的工作。

积极组织有关部门或机构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援助;通过谈判解决与一些国家的动物福利问题,尤其应当与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2.从企业方面来讲,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正确认识道德壁垒,对于遭受的国外道德壁垒,如属于进口国故意刁难和歧视,应当积极主动进行磋商和谈判;提高生产技术,改善饲养动物的生活环境,改进屠宰和运输方式;加大对动物福利的投入力度,扩大标准化的生产规模;及时关注国外的动物福利动态,进行分析,并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实施战略多元化战略;依靠科技创新,提高禽蓄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九、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策略

“337条款”是目前国际上最具变通性和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现阶段,中国已成为全球制造业中心之一,中国企业对美国竞争对手的威胁增大,因此,完全有理由预测,更多的美国企业将会利用“337条款”作为一种比较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手段打击我国竞争者,我国企业涉案“337条款”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在此情况下,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当做好应对措施。

1.从国家层面看,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我国政府可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就“337条款”的合法性与美国政府对簿公堂。“337条款”的单边贸易制裁措施的属性不仅扰乱了WTO多边贸易体系的稳定性,而且严重伤害了其他贸易国的利益,引起了国家间的利益冲突。自其出现以来,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批评和非议,被认为缺乏合法性基础,因为依据“337条款”,外国企业涉嫌侵犯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公司可以选择进行“337条款”调查或进行司法诉讼;而如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是美国企业,则其只会面临司法诉讼,这样,美国对于进口的被控侵权产品和原产于国内的侵权产品,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管辖,使外国被诉人在调查和诉讼中陷入不利地位,这违反了GATT/WTO的基石—国民待遇原则。此外,普遍进口排除令不加区分地拒绝所有相同或类似的侵权产品进口,这种做法属于GATT第20条禁止的以保护本国知识产权法实施为由,武断地、不合理地歧视进口产品,变相限制国际贸易,使WTO成员国根据 GATT所应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尽管由于美国在WTO中的特殊经济地位,它不可能在现阶段全面废弃这一运用了几十年、已得心应手且大有妙用的“337条款”,但作为一种策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将会使ITC受到一定的压力,在处理“337条款”案时,不至于随心所欲地做出裁决。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积极与各种国际标准组织和有关机构加强沟通和合作,争取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改,使国际标准尽量反映我国的意见和要求,将我国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科研成果及较大的技术变化及时转为国际标准,并研究制定一批重要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采用。

建立产业专利情报服务网。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自己良好的信息渠道,建立起连续系统的产业专利情报网络,一方面采集并公布国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则信息,以及我国主要出口产品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要求,适时地提供产业专利趋势咨询,出台推动与专利相关的激励措施或法规等;另一方面,要及时将世界各国在进出口过程中因知识产权受到的警告和产生的纠纷进行通报,以引起有关部门和企业的重视,并提供其应对的经验教训供我国企业参考。同时还要密切关注美国市场对我国产品出口的相关反应,尽量减小信息不对称和时空差距带来的效率损失。

2.从行业协会来讲,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337调查的高昂的应诉费,艰难的应诉程序和庞杂的文件准备,如果由一个单独的企业来承担,那么无疑是沉重的。如果由行业协会来组织应诉,将会比企业个体的联合更为有效,因为行业协会不但可以在企业应诉过程中提供帮助,并且能比企业更全面地了解相关的法律和规则及行业的整体情况,更容易在诉讼中取得胜利。

3.从出口企业来讲,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未雨绸缪,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首先,在产品出口前,应进行专利检索,确定是否有可能涉及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或涉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美国方法专利,如果存在侵权的可能,可以通过更换非专利方法来避开侵权,也可以从专利权所有人那里取得使用许可,或与美国进口商达成协议,由进口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其次,可以注资设立美国公司(合资、独资),来全面负责管理整个美国市场,同时将在专利进行中国与美国的同步申请和保护,学会自己创造有利的局势基础,化被动为主动。当中国公司拥有美国机构与专利之后,就不怕一些美国公司阻止自己进入美国市场。

积极应诉,努力寻求解决途径。在加强防范的同时,一旦被诉,我国企业应该积极应诉,主动维护自身权利。“337调查”案件的应诉费用较高,一般情况下成本会在300万美元到1000万美元之间,这导致在过去的一些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案件中,大部分企业选择了不应诉,其直接后果是自动败诉,意味着ITC做出对我不利的缺席裁决,使一些行业的产品完全被逐出美国市场。而且,从长远看,应诉率越低,越会助长当地公司利用“337条款”压制我国企业出口的倾向;反之,若积极应诉,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或证明“损害”不存在,或证明“国内工业”不存在,或和解,则有可能取得较为理想的结果。据统计,约有50%的案件获得庭外和解,在剩下的50%中,判定为不为侵权和侵权成立的各占25%。因此,从以往发生的案件来说,被调查企业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如果不应诉,依据“337条款”,ITC将做缺席裁决,认定申诉人指控的侵权事实成立。

构建并完善企业情报竞争体系。竞争情报是关于竞争环境、竞争对手、竞争态势和竞争策略的信息和研究。它既是一种过程,也是一种产品。对于从事出口的企业来说,海外情报至关重要。自从20世纪80年代竞争情报的概念被引入我国之后,我国的竞争情报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现在不仅很多大型企业建立了自己的竞争情报机构,如长虹、上汽、海尔、宝钢等,但是我国的情报体系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在向国际市场拓展的同时,也要引进先进的情报体系,以完善自己的体系,使得竞争情报体系的存在有真正的价值,能真正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情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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