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如何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是入世后我国农业特别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WTO
下关于地理标识的谈判已经与农产品谈判相联系。我国地理标识保护的两种模式不利于国内地理标识产品的保护,建议健全地理标识保护制度,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
关键词: 地理标识; TRIPs 协定;农产品;竞争力
WTO/ TRIPS 协定第22. 1
条规定,地理标识是指识别某货物来源于某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的某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当地特有的自然条件和传统工艺等人文因素,故地理标识保护的对象绝大多数是农产品,地理标识保护制度自始就与国际农产品贸易密切联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地理标识在经济上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成为提高本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利器。[1]
(P290)
一 地理标识的贸易价值及国际保护发展趋势
(一) 地理标识的贸易价值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地理标识不再是一种单纯的知识产权,它同时扮演着重要的经济角色:地理标识能够保护诸如市场细分、声誉和质量标准之类的无形资产,使特定产品与原产地相联系。在市场上,
地理标识代表着高质量的产品。此外,地理标识具有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文化特点,从而使大量标准化生产的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增加人性的一面。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
的一项研究深刻地揭示了这些利益:“
..地理标识能够使生产者的产品获得良好的声誉,地理标识能够保护生产者多年乃至几个世纪以来创建的声誉,能够使传统质量的高标准得以维持、改良、创新..地理标识能够使生产者根据产品的传统特性等标准来区分其产品,并以此来吸引消费者。正因此,地理标识与依靠初级农产品出口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2]
(P6)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态环境的恶化,消费者更加关注与自身健康关系密切的食品安全。特别是近年来“疯牛病”、“禽流感”等系列疫病疫情的出现,使消费者的购买标准变得更为苛刻。在农产品需求中,质量和信誉是消费者首要考虑的因素。大量证据表明,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与农产品产地有密切联系。对此,UNCTAD
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需求一方看来,Andean quinoa 标识比非原产地的如Colorado quinoa
对消费者更有吸引力。消费者以及零售商,在有关的健康食品市场上倾向于选择环保的或值得社会信赖的产品。”【1】[2] ( P27 - 29)
显然,地理标识在如今各领域的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地理标识能够使具有原产地附加值和特定质量的产品满足新的消费标准,还能使消费者对具有特定质量和特性的原产地产品有足够的信心,并且愿意为之多付费用。
考察2002 年初WTO
秘书处发表的《墨西哥贸易政策评审报告》可以发现,地理标识确实能够给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繁荣带来极大的机遇。“作为商标和地理标识集中使用者的墨西哥酒精饮料工业,已经发展为国家最有活力的出口企业之一。墨西哥的啤酒(占饮料出口的64
%) 和烈酒(占饮料出口的26 %) 具有极大的贸易顺差。在某种程度上, 这是墨西哥竭力保证本国地理标识产品在国外市场获得充分保护的结果。”[3]
(二) 地理标识国际保护发展趋势
显然,妥善保护地理标识可以带来极大的贸易价值。就保护水平而言,如今没有客观的经济原因促使对特定产品的地理标识给予更高的保护。然而,如果我们审视现有的国际规则,就会发现《1958
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TRIPS
协定给予葡萄酒和烈酒的保护水平要高于其他产品。[4]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地理标识的经济潜力,为加快经济发展,愿意不加区分地给予所有产品的地理标识以更好保护。
因此,WTO
多哈回合关于地理标识的谈判议题之一便是将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识的保护标准延伸到其他产品;再者便是建立葡萄酒和烈酒的多边通知与注册系统。WTO
框架下关于地理标识延伸保护的争论从目前谈判情形看,在近期似乎没有达成协议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WTO
框架下关于地理标识的谈判已超出知识产权的范围,欧共体已在农产品问题的谈判中提出地理标识的保护问题,将地理标识作为限制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在2006 年1
月香港部长级会议后的首次农业特会上, 欧共体再次提出农业和地理标识的关系问题。[5]
二 我国地理标识法律保护现状
(一) 我国现有的地理标识保护模式
WTO/ TRIPS
协定授权各成员在其法律制度和实践中自行确定保护地理标识的适当方式,只要这种保护不违背协定。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地理标识采取两种不同的保护模式:其一是采用商标法的保护模式。现行《商标法》第16
条对地理标识明确下了定义,即“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现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有半数条款涉及地理标识。
该办法第8
条规定,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其二是采用专门法的保护模式,即2005
年7 月15 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生效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 根据该规定第2
条,地理标识是标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该产品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地理名称。可见,就地理标识的范围而言,前者要比后者宽泛。
(二)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双轨制”的保护模式造成实践中地理标识保护面临的最大困扰便是来自于管理体制上的冲突。由于中国行政机关管辖的条块分割,结果造成了许多本可避免的权利冲突;此外两者之间的权利还存在着交叉,从而浪费了不少国家行政资源,使我国在地理标识保护方面原本应该统一的体制,被不同的行政机关因不同的部门利益所分解。这种体制一方面容易引起商标与地理标识两者之间不必要的权利冲突,另一方面也不能给予地理标识有力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广大企业在地理标识保护的两条途径前面临无所适从的尴尬,并且也不利于我国参加WTO
新一轮谈判。具体而言,这种不健全的地理标识保护制度,在实践中主要导致如下问题:
第一,造成地理标识的滥用和淡化。其结果是地理标识被该地理区域内的某个企业或区域外的某个企业甚至是外国企业注册为商标,从而剥夺了该地理区域内其他生产者使用地理标识的权利,形成了不公平垄断,影响了该产品产业的发展。第二,国内某些企业间就地理标识打起了“商标”与“原产地标记”归属战,如金华火腿、东阿阿胶、小站稻事件。【3】
第三,国内一些在地理标识地域范围内的企业存在“鼠目寸光”、“自毁声誉”的做法。看到地理标识产品的巨大市场潜力和良好销路,地理标识地域范围内的一些企业为赚取高额利润,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生产的产品或缺乏其独特的品质,或由于缺乏独特的生产工艺和一定的技术诀窍,导致其生产的所谓地理标识产品质量的不稳定、甚至是劣质,从而使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到所谓的“地理标识产品”后便对同一名称的地理标识产品不再问津,从而使真正的地理标识产品渐渐地失去了市场。这一做法严重损害了产品质量过硬、企业信誉良好的地理标识合法权利人的权益,给他们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例如2004
年“龙井茶”事件。【4】 实践表明,对于我国这样的农产品大国,健全地理标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
三 健全地理标识保护制度,提高我国农产品
竞争力有关数据显示,中国已经由农产品净出口国成为农产品净进口国,并出现农产品贸易逆差,按照WTO 的统计口径,2005 年逆差达到83 亿美元。[6]
目前中国农产品出口面临的状况虽然和部分进口国故意设置贸易壁垒有关,但自身存在的生态环境恶化、标准化生产水平低、疫病疫情和农药残留超标等质量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据统计,中国目前2
000 多个食品标准中,涉及安全标准的只有500 多个,而欧洲仅对农药残留的标准就有15
700多个。[7]但我国也有自身的优势:历史悠久、疆域辽阔、已形成植物多样性和局部地域性的特点,农业生产特色鲜明并具有多样性;几千年来,由此形成很多各具特色的、地域特征明显的名、特、优产品。[8]健全地理标识保护制度,既可充分利用我国众多的名优特产(像法国香槟一样)
创建本国自己的世界品牌,提高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又可突破当今世界经济强国以技术标准、专利技术、环保标准、反倾销等一系列措施所构筑的贸易壁垒,最大限度实现我国的经济利益。因为加入WTO
,无论我国是否愿意,都必须遵守TRIPS 协定中有关地理标识的规定,并给予WTO 各成员以地理标识方面的保护。与其被动适应规则,不如主动利用规则。按照TRIPS
协定,若产品在本国未获得地理标识保护,则不能要求在其他成员国内获得此项保护,反之则可行。
笔者以为,完善健全的地理标识保护制度首先应当适合我国国情,而非一味效法某些发达国家。
建议有关部门从大局出发,搞好协调工作,以避免发生更多的权利冲突。鉴于地理标识知识产权蕴涵的巨大贸易价值、独有的特点和地理标识作为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建议尽快制定地理标识保护的专门法。构建以专门法保护为主,以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辅的配套保护体系,从而实现对地理标识的全方位保护。我国制定专门法已有一定的基础,2005
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际上就是专门法的雏形。国家立法机关可以在此基础上修订和完善,形成《地理标识保护法》,提交全国人大讨论。无独有偶,在2005
年和2006 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已有代表提出了制定我国地理标识保护法的议案。
健全地理标识保护制度之所以能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是因为:
(1) 产品质量是竞争力的标志[9][10]
,健全地理标识保护能够促进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化。获得地理标识保护的产品须具有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特定质量和特征,对于原材料的选定、生产地域、生产工艺、安全卫生和加工设备都有严格的标准,并且,产品须达到与其地理特征相关的感官等特色标准以及有关产品品质和功能的质量标准。因此,地理标识保护制度将有力推动我国农产品的标准化;
(2)
地理标识产品可以获取持续的品牌效应。获得地理标识保护的产品经由特别质量控制而具有特定质量和特征,从而为该产品的认知提供了一个信誉先导。地理标识是该地域内达标企业的永久价值源泉;
(3)
有助于吸引投资,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地理标识以特定地域的共同传统为基础,并被位于该地域的特定产品生产制造者共同拥有和使用。作为一种非正式创新的保护方式,地理标识的主要优势是权利的相对与个人无关性。地理标识授予合法的使用者使用这一标识的独占性权利,这决定了地理标识的不可转让性,本地以外的企业甚至外企若要想让其生产的产品使用该地理标识,就必须到该地域进行投资;此外,地理标识保护的产品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这些特性很容易将分散经营的名、特、优产品按统一的标识、统一的标准统一起来,形成规模经营的效果,因此,地理标识的保护将有助于特定地区、特定产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4)
有助于开拓农业的综合功能、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地理标识与传统密切相连,国家自然、历史文化遗产通过地理标识保护制度的有效运作,将对农业综合功能的开发和拓展起到积极作用,如近年来在全球兴起的一种将农业生产、农产品贸易与旅游休闲相结合的新型农业模式———“观光农业”。[11]
我国众多的符合地理标识保护的名、特、优农产品,
大多与民族、民俗及饮食文化相关联,是观光农业富有内涵的素材,也是我国旅游业开发空间广阔的新型资源。发展观光农业,在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时,可以提高当地农产品的知名度。
此文曾发表于《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 年7 月第29卷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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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原产于安第斯的抗旱粮食作物,具有含有比燕麦、大米、小麦等谷类作物更高质量和数量的蛋白、高营养等特征,此外还具有药用价值。【2】该规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地理标识管理合二为一。【3】2002
年12 月30 日,央视一档旨在宣传金华火腿菜式的节目在浙江金华引起轩然大波。在节目中,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宣称自己是“金华火腿”商标持有人。而在2001
年,金华火腿行业协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获得正式批准。事实上,在金华火腿之争的背后,是中国地理标识保护制度的尴尬。2002 年2 月25
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2 年第17
号公告,认定“东阿阿胶”为原产地标记并予以保护,同时,“东阿牌”、“福牌”、“东阿镇牌”都被纳入了东阿阿胶原产地标记保护之列。公告发布不到1
个月,东阿阿胶集团即向国家质检提出异议,认为公告侵犯了该集团对这一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2000 年6
月,国家商标局核准了天津市津南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为著名的“小站稻”的法定持有人。而在2001 年11
月,国家质检总局则对天津宁河县的“津沽”牌小站稻进行了原产地标记注册认证。由此,津南区和宁河县为“小站稻”品牌的归属发生纠纷。【4】
由于市场对龙井茶的高需求量与产地的产量有限之间的矛盾增大,在利益的驱使下,龙井茶原产地的茶农主动去外地或从茶叶贩子手中采购各地的茶青(指尚未加工的茶树新芽)
,然后按照龙井茶的炒制方法进行加工,再冠以“正宗龙井茶”的名号,运往各地以真品的高价出售。该事被媒体曝光后,龙井茶销路受阻,一些无关茶农也受牵连。“龙井茶事件”再次反映出完善我国地理标识保护已刻不容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