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服务业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发展速度超过了国际货物贸易。由于服务贸易本身的特殊性,政府行为在服务贸易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服务贸易和政府作用的现状和问题,结合国际经验,提出了在适当的贸易保护的前提下相应的观点、建议。
关键词:服务贸易 政府作用
一、引言
服务(service),指以提供活劳动形式为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并收取报酬的活动,也指相对于有形商品而言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产品。国际服务贸易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家(或地区)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的活动。“服务贸易”这一概念自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正式提出以来,逐步成为一个世界性话题。在短短的20多年的时间里,国际贸易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开始超过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服务贸易占国际贸易的比重逐渐接近并将超过商品贸易所占比重。
毋庸质疑,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是以各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为基础的,但与国际货物贸易不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服务业的发展规模、发展速度、发展水平及科技含量上,发达国家占有绝对优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异较之货物贸易,水平相差更大,其主要问题不仅在关税壁垒方面,更多是在一些基本的原则政策问题上。一国是否允许多国服务业进入市场,是否给予国民待遇等,涉及到更为敏感的人员的自由流动及移民政策问题、利用外资政策问题、文化和意识形态问题、甚至是主权和国家安全问题,所涉范围广泛,问题复杂,既和一国综合经济实力有关,也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有关,因此,政府在服务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有国家的经济中均存在一个政府,因此人们很自然会认为政府应充当经济的决策者。公众基本上不会对政府可以在经济中发挥一定的作用表示质疑,然而,公众却会对政府的工作重点和政策选择提出异议。政府必须对其主要经济决策的取向做出选择,这种选择可以是自由市场(即把政府的干预减到最小),也可以是中央集权经济(即国家掌握绝大部分资源的调配权)。在我国服务贸易中,政府应当充当什么角色呢?是自由还是干预?分析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和政府作用的经验及现状后,我们发现,我国服务贸易的落后,一个大的原因在于我国政府干预的不合理,没有对服务贸易给予适度和正确的支持、引导和保护。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强和改进政府职能,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以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本文将着重探讨我国政府在服务贸易中应发挥的积极作用,进而分析政府可用以实现其目标的政策手段。
二、服务贸易中政府作用的国际经验
1、服务贸易中政府作用的理论
(1)关于国际贸易的理论
国际贸易理论滥觞于16世纪的重商主义。几百年来,国际贸易理论的两大派别——自由贸易理论和保护主义理论——不断发展演变,为不同的贸易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
自由贸易理论肇源于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基于劳动价值理论,他提出了贸易的互利性,但一个国家必须在某种商品生产上具有某种绝对优势,才能参与国际贸易。因此他的理论被称为“绝对优势理论”。1817年大卫.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完善了斯密的学说,提出了比较优势理论,为自由贸易奠定了理论基础。比较优势理论的提出,拥有某种绝对优势并不是一个国家参与国际贸易的前提,只要一国专注于生产并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进口其具有比较劣势的商品,所有贸易参与国的福利都可以比不进行国际贸易时提高。1935年瑞典经济学家E.赫克歇尔与B.俄林提出要素禀赋理论,又称H-O理论,认为当国家间劳动、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禀赋差异既定的情况下,各国将专业化生产并出口那些密集使用本国丰富的生产要素的产品,进口那些密集使用本国相对稀缺的生产要素的产品,以此阐述了国家间贸易产生的动力以及贸易模式的决定。在此理论基础上,P.萨缪尔逊继续考察国际贸易对于收入分配的影响,提出了要素价格均等化理论,即国际贸易可以使贸易伙伴国之间同质要素的绝对和相对收入实现均等化。1954年,W.里昂惕夫在运用投入产出表对H-O理论进行实证时,发现美国出口的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而进口的是资本密集型产品,这一结论与H-O理论是相悖的,因而被称为“里昂惕夫悖论”。在对“里昂惕夫悖论”的解释和争论中,经济学家发现,人力资本是不同质的,人力资本、技术、资本等决定国家比较优势的生产要素并不完全是天然禀赋决定,而是可变的。这些发现推动了古典比较优势理论向动态比较优势理论发展,进一步奠定了现代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础。
贸易保护理论始于1581年英国斯塔福提出的早期重商主义的观点,即贵金属的多寡决定一国财富的多少,导致贵金属流出的主要渠道是进口,因此,多出口少进口是增加一国财富的基本策略。晚期重商主义被称为贸易差额论,代表人物是英国的T.孟,在其代表作《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中论证了货币输出对贸易的好处,提出增加国家财富最重要的手段是增加本国商品的出口和减少消费品的进口。
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美国的汉密尔顿与德国的李斯特先后提出了幼稚产业保护论,认为落后国家的新兴工业在初创阶段竞争力低下,必须给予适当的贸易保护,才能免遭来自发达国家的竞争而夭折。
大萧条后,凯恩斯提出的贸易顺差论和贸易乘数论,为超保护贸易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认为不仅要保护幼稚产业,而且要全面保护国内市场,奖出限入,增加贸易顺差。
传统自由贸易理论有两个重要假设:(1)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或自由竞争的;(2)不存在规模经济即规模报酬不变。上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经济学家发现这两个重要假设在现实中并不成立。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这两个假设下提出,贸易保护与出口补贴等政府干预可以为本国企业赢得竞争优势,取得规模经济利益,因此主张政府干预国际贸易。这一理论又被称为新贸易理论。
1990年美国的波特在其名著《国家竞争优势》中提出了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他认为一国兴衰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主导产业能否在国际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而竞争优势取决于生产要素、国内需求、相关和辅助性产业以及企业的战略结构与竞争等四大基本要素,政府的作用与机遇是两个辅助性的因素,政府在构建一国的竞争优势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主张政府发挥积极作用。
(2)我国政府的角色:干预还是自由
正如贸易保护理论所说,我国在国际贸易初始阶段,许多产业还不能承受来自发达国家的竞争。我们不得不承认由阿根廷经济学家R.普雷维什最早提出并由埃及经济学家萨米尔.阿明和巴西经济学家T.多斯桑托斯所发展的“中心—外围”论。这个理论正适合我国国情。该理论把世界分为由发达国家构成的中心体系和由发展中国家构成的外围体系,它们在经济发展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1)在经济发展的自主性上,中心国家处于主宰地位,外围国家处于依附地位;(2)在经济发展的结构上,中心国家生产和出口制成品,进口原料、燃料和农产品等初级产品,外围国家则正好相反;(3)中心国家几乎独占技术进步带来的利益,而外围国家则难以分享。他们认为,造成这种不平等的原因主要为传统的国际分工体系导致外围国家经济结构的单一性和出口生产的被动专业化,以及外围国家贸易条件的长期恶化。普雷维什通过计算1876-1938年间国际市场初级产品和制成品的价格变动发现,绝大多数年份内初级产品的价格是下降的,及原料出口国的贸易条件长期地恶化了。基于该理论,他们主张发展中国家只有采取贸易保护政策,才能求得经济的自主发展和政治上的真正独立。
虽然这些理论大都是以货物贸易为研究对象的,但同是国际贸易,他们具有众多相似性。而且服务贸易的发展迅速,已经赶超货物贸易的发展速度,其重要地位不断提高。我国就是处于服务贸易的发展初期,要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取得主动地位,获得竞争优势,政府应发挥积极作用。固然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可以吸收大量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可以培育新的服务业,提高国内服务业水平,改变我国服务业发展滞后的现状;还可以扩大我国的服务出口,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但中国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晚,总体水平低,许多行业还处在幼稚时期。同时,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在构建当中,服务市场发育还不完善,服务企业竞争力弱,服务业发展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近期内还不可能与发达国家实力雄厚的服务业进行自由竞争。我们只能在适当的贸易保护条件下,逐步开放国内市场。
我国政府是否应该干预和如何进行干预?我们不妨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
2、服务贸易中政府作用的国际经验
(1)美国:服务贸易的实力和潜力来自扩大出口服务贸易政策的支持和引导
美国是当今世界头号服务贸易强国,这不仅是因为高新技术日新月异,产业结构不断更新,自然、人文、景观独具特色,更重要的是与政府的积极促进作用有关。
美国政府通过坚持不懈的双边和多边市场开放谈判,迫使外国政府消除服务贸易壁垒,开放市场,扩大美国服务业参加国际贸易的机会。近年来,美国在消除服务贸易壁垒的谈判中取得的最具代表性的三个协议是: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此外,美国利用和中国一系列有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试图迫使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
美国政府有针对性的制定了服务业出口市场战略。美国商务部制定的服务贸易出口发展战略的总方针是:美国服务业的出口主要依靠传统市场,同时在新兴市场和传统市场都要积极寻求新的贸易机会。具体而言,美国服务业出口的传统市场是指欧洲和日本,美国在其优势服务行业都制定了针对传统市场的积极的扩大出口战略。在服务业出口的新兴市场的开拓中,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许多服务业所需的商业基础设施,因此,美国与这些国家将有更多的合作项目。
美国政府还制定了服务业出口部门战略。目前计划开展效果明显的有两个部门:一是能源部门。美国能源服务公司着力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能源设施运作成本,增强竞争力,那些专长于有效能源、安全检验、工程设计、培训、管理、资源管理、公共事业项目开发以及项目资金、新能源项目开发的美国公司都积极介入这些国家的能源市场。二是旅游业。美国旅游政策委员会制定一系列联邦战略,包括:潜在的访美兴趣研究、旅游者安全保证、旅游者进入美国的服务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教育和培训。
美国政府对服务业出口高度重视,全力保障服务贸易政策的实施。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法》将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并列作为扩大出口的两项内容,要求外国取消所谓“不公平”、“不合理”、歧视性的贸易措施。服务贸易也同样适用于“超级301条款”。为了扩大和促进服务出口,美国政府许多部门,包括商务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财务部、运输部等机构都同私营服务业部门密切合作,为其服务企业提供信息,开拓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美国政府及民间团体设有许多专门的咨询机构,为服务业出口商识别外国市场,提供贸易机会。为了帮助美国服务业出口商了解外国的法律法规,美国商务部向商界提供世界各国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出口商只要加入全国贸易数据库市场信息网络便可轻松查询。
如此崇尚自由经济的美国,贸易政策尚不乏贸易保护的痕迹,中国何尝不应该呢?美国政府对其服务贸易的干预是广泛而深入的。美国的经验说明:在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服务贸易发展初期,政府行为的有效介入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起到保护新生、促进成长、形成优势的重要作用。
(2)澳大利亚——服务贸易的飞速增长,政府功不可没
澳大利亚政府对服务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1)制定税收政策和规章管理制度;(2)对基础设施保持最低限度的基本计划和管理职能;(3)担当某些重点服务行业的提供者和/或购买者;(4)政府是提供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本开发服务的主体。
政府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重点主要放在以上这些能够由政府来提供的“促使其实现的因素”方面。这些支持对服务业来说尤为重要,他们可以给企业留出足够的空间去磨练自己的竞争力。但是这并不是说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对某行业的竞争能力漠不关心和缺少战略观点。相反,在当今没有“边界”的世界里,一个国家的政府在制定适时的和正确的促进竞争能力的政策框架如税收、行规或者技术构成等十分重要,这需要政策的制定者明了其行业所面临的国际竞争环境和战略挑战的实质内容。当然,广泛和常规的政策对任何行业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应当集中精力建立具有连续性的、广泛的宏观经济政策框架。澳大利亚现有的宏观经济发展政策为其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尽管有些政策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服务业的发展。
由此可见,澳大利亚服务贸易的飞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功于政府积极利用税收、规定、计划等影响力,创造有利于竞争的环境。政府在服务贸易的促进方面充当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三、我国服务贸易与政府作用的现状和问题
1、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和问题
随着国内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2000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已达到297亿美元,约为1991年68.64亿美元的四倍,年均增长速度为18%;服务进口额达348亿美元,是1991年的39.37亿美元的八倍之多,年均增长速度约为24%。1991-200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总额从108.01亿美元稳步发展到645亿美元,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1%。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数据,此期间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的年均增长速度为6%。2000年中国的服务贸易出口额已占到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2.1%,从1991年的世界第25位上升到第12位;服务贸易进口额占到世界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2.5%,从1991年的世界第34位跃居到第10位(以上资料来源于《当代财经》2004年4月)。另外,这一期间中国服务贸易的平均增长速度高于同期的货物贸易年均增长速度,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总额的比值呈现上升趋势,显示出服务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正在日益上升。可以说,中国服务贸易已经成为国际市场上不可忽视的力量。与此同时,我国服务贸易的领域也在逐步扩大,货物追加服务(如运输、国际结算等)、通信、金融、保险、技术贸易、经营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进出口随之迅速发展。通过这些服务的发展,引进了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经验,对中国现代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来看,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尚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服务业本身的落后使我国的服务贸易受到很大的制约。我国服务贸易经济规模很大,但专业化分工水平却很低。国际服务贸易对社会化的生产者服务需求不足;同时,收入水平较低,消费结构仍以实物消费为主,因此,对消费者服务的需求也不足。而服务需求不足既抑制了进口需求,也制约了服务业的发展,从而削弱了服务出口能力。
其次,服务贸易总体水平差,且结构不合理。虽然我国服务业增长迅速,但服务业比重偏低,还不到GDP的1/3;而目前发达国家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为60%~80%。我国的服务贸易近些年来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并且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此外,我国的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传统服务业,如旅游、劳务出口、远洋运输等劳动密集型部门和资源禀赋优势部门,而在全球贸易量最大的金融、保险、咨询、邮电等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服务行业,我国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再次,我国企业不注重发掘货物贸易蕴涵的服务贸易的机会。我国尽管商品出口规模较大,但没有充分带动服务出口;相反,发达国家善于利用这一机会,在向中国输入商品的同时,也大量输出服务。
综上所述,我国服务贸易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其发展水平和整个宏观经济发展水平相比,还远未达到理想水平,服务贸易还应在结构等各方面进行改进。这些仅靠企业自身或市场调节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的是政府积极的支持、引导和促进。
2、我国政府作用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政府也已经注意到了服务贸易的重要性和巨大潜力,在服务贸易中也积极的发挥着作用。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服务贸易立法的步伐,先后颁布了《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一批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对构筑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通行规则需要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服务贸易体制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立法尚未成体系,不少领域还是空白,主要的服务行业(如旅游业)却尚无立法部门;即使已颁布的一些有关法律法规,也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对在华服务贸易机构服务提供者的规定较少或根本就没有规定;有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内部规范文件,不仅立法层次低而且影响到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一些规定和国际经贸规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虽然政府在服务贸易中应当积极发挥作用,支持和保护本国企业,但在政府行为方面,我国政府存在不合理的行政干预。我国对服务产业和贸易长期实行保护政策,通过国家垄断经营等方法,排除外国经营者的进入,只是最近几年才在几个城市实行有限的开放,有条件的允许外国资本进入,但对外资服务机构的地域、股本、股权比例等市场准入条件上有做出很大限制,较多采用“门槛”控制,审批非常困难,后继有效监管却较少。唐文琳教授在其著作《后WTO时代》中指出,政府行为仍然没有摆脱红头文件、政策手段及保护垄断等主要行政支配的行为模式。不少政府部门还习惯于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行政管制还过多,审批制还在经济生活中起主要作用。因此,有人把中国经济形象的称为“审批经济”或“政府管理经济”。
在政府管理方面,目前,我国对服务贸易的管理和协调主要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负责,主要负责服务贸易的国际多边谈判、引进外资、对外工程承包及劳务合作等,这种管理在一段时间里曾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是,对应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这种管理体制是存在许多缺陷的:如中央和地方在服务业国际贸易政策和规章方面的差别性,服务业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外经贸部管理多头、交叉且力量分散,容易造成行业垄断。此外,由于管理落后,造成我国对服务业统计不规范;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对外服务业的定义、统计范畴以及划分标准与发达国家及国际惯例不一致。所有这些,都是阻碍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
可见,我国政府自身管理不当,对企业的管理也更多地体现出行政干预而非保护和促进作用。政府在服务贸易中所起作用的众多弊端,亟待政府加强和改进其职能。
四、加强和改进政府职能,推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
我国服务业要获得良好的发展,变服务贸易劣势为贸易优势,必须改进和加强我国政府的职能,提供良好的制度供给的角色只能由政府来承担。为此,笔者认为在政府积极作用的条件下,加强和改进政府职能,以推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目前政府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和改进其职能:
1、加强政府在支持和保护服务贸易中的作用,同时有步骤、分层次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
政府应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支持,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首先,应积极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信息,以帮助企业克服经营的盲目性,增强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可充分发挥我国涉外机构如使馆、领事馆的作用,搜集有关服务贸易信息并及时反馈给企业;还可定期举办各类研讨会、报告会,向企业介绍国外服务市场情况等。其次,可采取适当的政策倾斜,通过关税、信贷等政策优惠,鼓励服务出口企业的迅速发展。此外,政府还应加强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服务贸易人力资源的培养等。
服务业本身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和广泛性等特征,他们在国计民生中的地位各不相同。因此,政府在为服务贸易提供适当的保护政策的同时,依据服务贸易国际多边规则和国内立法,一方面,对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进行必要限制,对幼稚服务业、高新技术服务业和战略服务业进行有效保护,防止因外国服务提供者的进入太多,竞争过度给国内服务业造成巨大冲击;另一方面,允许一定数量的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国内服务市场,使民族服务业受到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适度挑战,从而提高民族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我们应结合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根据我国服务业的具体情况,稳妥、慎重、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分层次地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在既考虑国际惯例,又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来确定服务业的开放度和保留度。
2、构建法治、有限和有效的政府,完善管理体制,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要完善对服务贸易的管理体制,首先还应从政府自身建设入手。一个管理科学、现代化、高效率的政府无疑能为服务贸易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从而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中国已经执着地走上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不归路。现代化政府的构建必须以促进现代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依归。现代市场经济实质是以法治为基础,它要求的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和法治的政府。在法治之下可将政府在经济领域内的性质概括为一个有限和有效的政府。一个无限的政府,即是一个无所不管的政府,必然压抑企业和个人的活力以及经济的生命力。有限的政府,还必须是一个有效的政府,即政府在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政府与经济政策保持一定距离之后,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支持和增进市场有效运作的积极作用。以行政审批为例,要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开、透明、讲求实效的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改革,不仅要看减少了多少审批项目,更重要的是要看是否通过改革实现了制度创新。进行行政审批改革的重点是,对于那些被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建立后继监督制度,防止管理脱节;对于那些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每一项审批事项都要明确审批的内容、条件、程度和时限,能公开的一律要公开,增加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严格依法办事。
在建立法治、有限和有效政府的基础上,要解决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我国服务贸易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关键还要迅速建立起全社会的服务贸易组织机构和协调管理机制,负责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规划、业务统计、立法、对外谈判和政策协调等事宜。比如明确国家统一的服务贸易管理机构,建立常设的服务贸易谈判小组,组建服务咨询专家委员会等。
总之,要建立一个科学管理的政府,对服务贸易进行科学管理。
3、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
由于法律规章方面的不健全,阻碍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影响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能力。因此,应尽快完善服务贸易法律规章,建立不同层次、内容齐备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为我国服务贸易的迅速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加快各服务部门的立法进度,并强化相关司法工作,尤其是至今立法仍然较薄弱的部门,如旅游、劳务输出、对外工程承包等部门;同时应规范已有的部门规章,减少相互冲突之处及其中漏洞;完善立法过程中,还应从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实际出发,注意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原则制度相接轨,减少我国现行立法与国际规范之间的差距。
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不同,其发展和市场都要求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在进行服务贸易立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渐进原则。由于存在服务贸易协调的复杂性,立法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须从实际出发,如从暂行办法、管理条例过度到正式法律。(2)配套原则。在制定地方法规时要考虑到法律的衔接,地方法规管什么,国家法规管什么,立法中要明确。(3)系统原则。既要有各部门通用法规,如对服务贸易统计、服务贸易从业人员资格规定、外国移民、服务贸易反不正当竞争、服务贸易企业组织等的行为规范,又要有对具体行业的立法,这将对我国开放和承诺开放的行业特别重要。(4)接轨原则。WTO、GATS已经明确了世界范围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法律框架,我们应加强对WTO、GATS有关条款原则的研究,尽快建立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目标又不违背国际法律准则的法律法规,把服务市场准入原则、服务贸易的税收、投资优惠条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以增加服务贸易的透明度。
4、指定有关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规划
为积极引导服务贸易的发展,政府应制定有关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规划。首先,对于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应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学者程大中认为,像上海那样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其功能定位,应鼓励其率先实现“经济服务化”,发挥示范效应。在行业方面,要区别出那些是有竞争优势的行业,那些属幼稚行业,那些是敏感性行业,据此进行审慎、适度的对外开放。其次,开展服务贸易要把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结合起来,在有序地开放国内服务市场的同时,积极地开拓国外市场。要尽力扭转我国目前服务贸易大副逆差、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发展不对称、服务贸易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的局面,使服务贸易能较好地发挥贸易乘数效应,成为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又一个“引擎”。再次,在服务贸易出口的总体发展路径方面,目前我国是以劳动密集型服务出口为主,这既是我国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所在,也是其不足之处。今后,服务出口的大方向应该是:劳动密集型为主,技术知识密集型为辅——两者并举——技术知识密集型为主,劳动密集型为辅。最后,对于外国服务的引进,也应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有选择、有重点地进口那些能够在国内产生良好示范效应和辐射功能的服务。
5、积极促成服务贸易双边和多边谈判,为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
由于服务贸易本身的特殊性,各国多未完全将其服务贸易政策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而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协调、统一各国的有关服务贸易政策不易,达成国际服务贸易统一法更难。然而,双边或多边谈判往往更易达成协议。我国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起草者和创始方。我国已与其他各方谈判了服务贸易减让,在服务贸易的政策立法上,也已考虑好总协定的原则和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继续在互惠原则基础上进行服务贸易谈判,就越发显得重要。它有助于我们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有助于我们了解对方的要价。双边或多边谈判一旦达成协议,将会大大促进我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为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
五、结论
经济学家刘易斯说:“没有一个国家不是在明智政府的积极刺激下取得经济进步的”,在一国经济贸易发展中,政府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组织协调者,其作用不容忽视。目前,发达国家由于在服务贸易领域有更明显的比较优势,提出“服务贸易补偿”论,即以开放本国商品市场为条件,要求发展中国家向其开发服务市场,并纷纷采取措施促进本国服务贸易出口,积极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是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尽管有理论证明服务贸易自由化也部分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但发展中国家能否从中获利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自身的政策。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服务贸易中,政府必须加强和改进职能,并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竞争能力,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而最终改变我国在服务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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