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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出单人的信用不负责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399 发布时间:2013-05-30 21:38:58 ]
案情简介:

我A公司向香港B商进口马口铁一批,计3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A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开证银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经审查认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向外付款。货到后,A公司却发现B公司在集装箱内装的全是烂泥,根本没有装运合同规定的马口铁,始知受骗上当。试问:(1)开证银行是否应该向外付款?(2)A公司在这一事件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1)开证银行应该对外付款。因为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银行仅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银行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出单人的信用概不负责。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2)由于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对货物、单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出单人的信用概不负责,因此存在单据诈骗、货物不符合合同等风险。作为进口方的A公司应认真调查卖方及有关当事人的信用,并应及时掌握货物的情况,采取检验等措施确认货物品质符合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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