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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发盘有效期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261 发布时间:2013-05-30 16:40:27 ]
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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