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某对外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传真请德国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与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为5月31日。德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德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传真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议。5月31开标,我方中标。随即传真通知德商我方接受5月5日的发盘,但德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成立。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要点评析:
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该信赖行事,则该要约不可撤销。本案中,受要约人在要约邀请中明确表明将根据所作出的要约来参加工程投标,要约人作出的要约中并没有对此提出其他意见,因此,可以认为,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实际中,受要约人也根据该要约计算成本并参与了报价,可以说,要约人正是根据该要约来行事,所以,该要约不可撤销。因此,只要受要约人根据报价作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