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要点评析:
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
“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
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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