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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有效期开始的时间计算标准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193 发布时间:2013-05-30 16:38:22 ]
案情简介: 

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发盘有效期开始的时间是以发盘到达受盘人所在地开始计算。本案例中虽然没有约定发盘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也是以发盘到达受盘人所在地开始,受盘人在4月17日收到发盘,4月19日就表示接受,在发盘人规定的15日以内。故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该公司可以向H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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