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商出口某农副产品一批共20,000公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Time of Shipment: during Apr./May, 2004,in two equal lots;Port of Shipment: Guangzhou/Zhanjiang;Port of Destination: Singapore”。我公司在4月28日和5月2日分别在广州和湛江港各装10,000公吨货物于第169航次的海丰号轮,目的港为新加坡。根据国际惯例,我方的做法违反信用证规定吗?为什么?
要点评析:
违反。信用证要求分批,但我方做法不属分批,因为根据UCP600,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项下货物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不能算是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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