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国无锡某公司采用FOB上海向美国出口货物一批,装运期为5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4月26日收到买方发来的装船通知,告知我方载货船舶将于5月15日到达装运港。为了及时装运,我公司业务员于5月10日将货物从无锡运至上海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损失。
问:(1)以上损失是否应该由我方承担?为什么?
(2)若采用FCA 无锡交货,该损失是否应该由我方承担?为什么?
(3)采用FCA贸易术语和FOB贸易术语在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单据、结汇时间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
要点评析:
(1)以上损失应该由我方承担。因为FOB上海的风险点在上海装运港船舷,该损失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因此由卖方承担。
(2)若采用FCA 无锡交货,该损失不应该由我方承担。因为FCA无锡的风险点在无锡货交承运人处,而该损失发生在运出无锡之后,因此风险已转移至买方。
(3)采用FCA贸易术语和FOB贸易术语在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单据、结汇时间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
FOB FCA
交货地点: 装运港船舷 货交承运人处
运输方式: 水运 各种运输方式
运输单据: 提单 依运输方式而定
结汇时间: 转运港越过船舷之后 货交承运人之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