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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险分公司诉希腊“樱桃花”号轮案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412 发布时间:2013-05-17 11:12:07 ]
[案情简介及处理过程]

  1982年1月8日,"樱桃花"号轮由美国装载纤维棉和地毯编织机械设备30箱,运往上海、天津。2月抵上海卸下部分纤维棉,剩余部分连同地毯织机设备于3月1;日抵天津新港。根据船方签具的清洁提单,这些货物在美国装船是完好无损的,但卸货过程中发现地毯织机设备有22箱严重残损。3月20日,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制作22箱货物残损清单,船方也予以签认。卸货后,收货人北京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请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鉴定。鉴定结果,货损原因系由于"樱桃花"轮货舱没有分层隔板,货箱不适当地装载于货垛中层,货箱遭受上层货物的重压所致。初步确定货损约达30万美元。这批地毯织机设备的货运保险是由中国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保的。北京保险分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船方对货损负有 不可推卸的责任,应由"樱桃花"号轮船东希腊比盖尔轮船公司赔偿货损30万美元。当"樱桃花"轮船8月11日驶抵广州黄埔港时,北京保险公司便于14日委托广东保险分公司向法院申请扣船,同时也向船东提出索赔和先行提供担保的要求。

  在法院准备扣押"樱桃花"轮期间,广东保险分公司通知比盖尔轮船公司,它已向法院提出扣船申请,要求船东立即提供银行担保。船东接电后,立即通过辛德兰保赔协会请加拿大英国皇家银行向伦敦中国银行提供了30万美元的担保,同时提出双方友好协商或者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建议。在索赔获得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广东保险分公司即向法院提出撤消扣船申请,法院准其申请,遂未宣布扣船命令。

  [评析]

  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多种风险,包括海上灾难如暴风雨、雷电、海啸;投弃;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都有可能造成货物的损失。当事人为了保障货运的安全,弥补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往往向保险公司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货物损失时,被保险人就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

  在实际业务中,保险货物的损失除大多因为海上灾难造成的外,还有可能是第三者如船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如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当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后,目p代位取得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索赔权。本案中,根据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鉴定,货物的损失是由于船方的不谨慎积载造成的。北京市保险分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即代位取得向船方的求偿权。受委托的广东保险分公司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扣留"樱桃花"号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队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是批准扣船。在准备扣船期间,船东提供了银行担保,在索赔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广东保险分公司撤消了扣船申请,以便友好协商或仲裁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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