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
含水(最高):15%
含杂质(最高):3%
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
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
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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