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涉外律师网
中文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贸易 >> 典型案例
国际贸易案例: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654 发布时间:2013-05-15 12:53:31 ]

●案情简介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

  含水(最高):15%

  含杂质(最高):3%

  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

  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

  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国际贸易案例:粮食数量条款纠纷案
下一篇:  大宗货物进口慎用CIF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条款 | 隐私政策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C) 东方涉外律师网 (C) Copyright 2008 Ex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966号 客服电话:+86 21 135 8597 7056 客服邮箱:kingward.gan@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