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金融市场自本世纪50年代末在欧洲形成以来,这种新型的金融业务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建立区域性离岸金融中心和离岸金融市场的浪潮方兴未艾。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金融竞争的一大特点。本文拟就发展我国离岸金融市场问题作专门论述。 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由于发展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具有可以推动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促进国内银行商业化改革以及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接轨、塑造利用外资的新格局从而加快经济发展和加快我国国际金融人才培养等一系列好处,发展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已成为银行界、理论界的共识。自1989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批准了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5家银行试办离岸金融业务,揭开了我国向国际金融中心进军的序幕。在上海试办离岸金融业务的工作也正在有条不紊地展开。 在离岸银行业务实行“内外分离、两头在外”的经营管理原则下,目前深圳各行离岸业务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内外分离型经营,即各行设立离岸业务部,专门经营离岸业务;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实行分帐管理、独立核算、行内并表;离岸帐户与在岸帐户严格区分。 2、各行离岸客户群主要分布在港澳地区,即以香港等地的境外中资企业以及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为主要服务对象。 3、业务种类以传统的存、贷、结算等初级零售业务为主,而同业拆借等批发业务相对不足。 4、各行重视提高离岸资产质量,控制信贷风险。为此,各行均采取了多种措施。此外,1997年9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要求深圳市各行按月报送“离岸不良贷款统计表”和“离岸大贷款统计表”,初步建立了离岸资产质量跟踪监视系统。 在离岸金融业务取得一定发展的情况下,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政策不到位,环境不宽松。目前离岸业务仍处于试点状态,管理层对发展离岸业务有疑虑,因此对离岸业务发展的态度不明确,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仍不落实,如税收政策、保密制度等都没有明文规定。在实际业务中手续比较复杂,时间较长,环节较多。 2、业务品种少,范围窄。目前深圳市场离岸业务的试点行只有6家中资银行,截止1998年6月,总资产约26亿美元,规模较小。这6家银行中大多数只经营最简单的存款、贷款、结算的业务,其它新品种较少尝试;从服务对象上看,90%的客户在香港;欧美、东南亚地区的客户很少。 3、流动性问题以及贷款逾期问题比较突出。由于离岸业务在资产运用方面投放于公路、桥梁、水电厂、外销楼宇按揭等中长期的项目较多,而在负债方面吸收境外零售存款各行不具优势,发行大额存款证从境外组织批发性资金来源尚未普及,离岸同业市场尚未形成规模,向境外同业拆借往往受国际市场等因素的困扰,资金来源难以支付中长期资产业务大规模的发展,因此,在经营过程中流动性总是比较突出。 4、抗风险能力差。由于离岸业务处于试点阶段,各行的离岸资产较小,资金来源途径单一,因此抗风险能力较差。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海发行关闭、广信事件等对各行离岸业务在境外的拓展,特别是负债业务的开展造成巨大的冲击,甚至一度影响个别行的支付。 5、离岸业务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的素质尚需提高。此外,为进一步规范银行经营离岸业务的行为,完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法律框架,1997年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就离岸银行业务的性质、服务对象及业务范围的界定、申办办法和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为国内银行合规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创造了条件。 二、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国际借鉴 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环境、历史背景的不同,国际离岸金融市场表现为三种类型:以伦敦、香港为代表的内外混合型,以纽约、新加坡、东京为代表的内外分离型和巴哈马、开曼、巴拿马为代表的避税型。尽管各金融中心的类型不同,业务分工各有侧重,但仍然具有很多共同的特征,这些特征是发展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时值得借鉴的。 1、离岸金融中心所在国政局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稳定的政局是离岸金融市场顺利发展的前提条件,动荡的社会环境只能赶走投资者。而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是推动离岸金融市场的巨大动力,“亚洲奇迹”中的新加坡和香港就是这样的例子。 2、地理位置优越。优越的地理位置首先意味着良好的时区,使离岸金融中心能与主要金融中心实时进行各种金融交易。优越的地理位置还意味着在地理上与经济活力大的国家或地区保持适当的距离,即一方面要与大陆国家在地理上隔离开来,另一方面又接近一个强大的经济体系。 3、法律法规健全。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还是发展中国家建立的离岸金融市场,它们的金融法律和法规都十分健全,并且与国际标准相统一。 4、政策优惠。优惠的政策是导致金融机构云集各离岸金融市场的重要原因。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可以使融资成本大大降低,较低的税率则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 5、此外,各离岸金融中心都拥有大批金融专业人才,通讯设施发达,这是金融机构开展国际金融业务的后勤保障。 离岸金融市场以非居民之间的金融交易为业务主体,经营的是境外货币,因此基本上不受所在国政府当局金融政策法规的管辖和外汇管制的约束,并且具有相对独立的利率结构。离岸金融市场的这些特点,使它突破了传统的国际金融中心必须首先是国内信贷资金集散地的束缚。国际金融中心不再局限于少数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而向亚太地区、中东、拉丁美洲和全世界扩展。即便是发展中国家,也可以通过政策推动而设立内外分离型的国际离岸金融市场,以此来带动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模式选择和区位选择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模式必须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国情相适应,同时借鉴国外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经验,在此基础上确定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模式。作者认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模式应该是以内外分离型为基础、适度渗漏的离岸金融市场模式。这是因为: 1、避税港型离岸金融市场通常在自身经济规模极小的小型国或地区,实质上它只起一个“记帐中心”的作用。而我国幅员辽阔、经济规模巨大、在离岸经济金融税制齐全,采用这种模式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可能的。 2、一体型离岸金融市场需要金融业具有高度的经营自由,境内市场几乎完全开放,因此,对所在地的经济、金融发展基础和管理水平提出较高的要求。对照我国的经济、金融现状,尚不具备内外一体型的离岸金融市场模式所要求的条件。 3、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是由政策诱导、推动,专门为非居民交易创设的,内外分离一方面便于金融管理当局对国内业务、在岸业务、离岸业务分别加以监管,另一方面可以较为有效地阻挡国际金融市场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但是,如果实施严格的内外分离模式,从政策上杜绝国际离岸资金向国内市场渗透,这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意义和必要性将大打折扣。通过离岸金融市场引进国内经济建设所必须的一部分建设资金,无论从成本还是效率上看无疑是引进外资战略中的一个必要和可行的部分。所以,中国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应该是以内外分离型模式为基础、适度渗漏的离岸金融市场模式。 我国在实施以内外分离为基础、适度渗漏的离岸金融市场模式时,也必须强调内外分离是基础,即要严格区分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业务,要在帐户设置、政策管理上将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严格分离开来,在此基础上,渗漏的具体模式应采用如下方式: ——在渗漏的方向上,目前宜采用只允许离岸资金向国内渗漏,不允许国内资金向离岸渗漏,即只允许(OUT-IN)交易; ——在渗漏的渠道上,初期可允许离岸资金贷款给国内企业这种间接融资方式,在离岸金融市场发展成熟之后,可逐步放开让境内企业到离岸市场发行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 ——在渗漏的管理上,要从政策设计到实际操作的各个环节上均要做到“管理有效、管理及时、管理可控”; ——在渗漏的规模上,要做到“适度渗漏”,防止规模过度、失控给国内市场造成动荡。适度或者说最佳的渗漏规模在理论上要符合以下几点:渗漏规模以满足国内经济建设对外资的要求为准;以不冲击国内物价水平、税率水平和汇率水平为宜。 由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不平衡,经济布局也呈多样化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可能“遍地开花”地建立多个离岸金融中心,必须集中精力发展一、两个离岸金融中心。从目前来看,上海和深圳相对来说最有条件建立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 首先,我国政局稳定,经济状况良好; 其次,两地均有良好的金融环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金融体系,金融市场日益发展,金融机构安全性和盈利性良好,外资金融机构不断加入; 再次,两地均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 最后,两地三资企业众多,跨国公司纷纷登陆,这将成为离岸业务的重要客源。 现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如何规划这两个城市的发展,许多人倾向于上海优先发展。笔者认为,从长久上看,上海应是我国最为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它的定位应当是全球性的离岸金融市场。深圳则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它的定位目前应当是区域性的离岸金融市场。但在试点阶段,深圳是我国第一个离岸金融市场的最佳地点,上海只是次优选择。由于离岸业务本身具有一定风险,过快,过急的发展都是不理智的,很可能影响金融业的稳定。上海作为中国经济,金融发展的龙头,它的稳定事关重大,而通过特区深圳来探索我国离岸金融业的发展道路,风险会小得多,成本也会低得多。深圳的离岸金融业已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同时它可凭借其地理位置上的优势与香港,东南亚的离岸市场连结在一起,发展也会快得多。过度强调上海发展成为离岸中心的重要性,实际上会削弱香港的影响力,这不利于我国经济金融的长远发展。当前,上海应尽早成为国内金融中心,增强资金枢纽功能。待深圳试点成功后,可借鉴其经验再大力发展上海离岸金融市场。 四、发展我国离岸金融市场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政府推动对一国离岸金融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离岸金融市场最早是自然形成的,但现代离岸金融市场多是东道国政府顺应了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而推动形成的。新加坡发展成为亚洲美元交易中心,马来西亚纳闽岛等成为发展中国家离岸中心等都是在政府大力支持推动下的结果。这些经验告诉我们,我国发展离岸业务必须得到政府的强有力支持和推动,这是个前提条件。 2、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是政府推动的主要方式 当前,国际银行业对监管环境的敏感度越来越高,亚太地区离岸中心林立,并都提供了优惠政策,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如没有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离岸业务将很难发展。我国的优惠政策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 离岸业务产生于逃避外汇管制、帐户的隐秘性、潜在的利润等许多原因,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税收优惠。国际资本在追逐优惠税收带来的额外利润的驱动下,才有可能从本国金融市场逃离出来,进入一个优惠税收甚至是零税收的环境中的离岸金融市场。税收优惠成为各国发展离岸金融市场所采取的优惠政策中最集中的体现。 我国目前在离岸业务的税收方面尚未迈出实质性步伐,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没有成文的法律承诺,没有对离岸业务作专门的税收规定,经常在离岸税收问题上一事一议,一年一个政策。因此,我国应抓紧制定出与整个国家税法体系衔接的统一的离岸税收法规,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并遵循这样的原则,即一要保证离岸业务的税率低于国内同类业务的税率,二要保证离岸市场的税负不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离岸金融市场的税负水平。在制定出统一的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法规之前,我国可对离岸业务的所得仍按10%征收,免收营业税,免征印花税,对离岸帐户持有人免征利息预扣税。 (2)增加经营的自由度。 从法规上进一步保障离岸银行与非居民从事离岸业务不受外汇管理,离岸资金自由进出和汇兑,离岸存、贷款利率由市场决定。 (3)降低经营成本 离岸存款免提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金、离岸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适当降低对流动性比率和清偿力的要求。 (4)保密原则 现在有的境外客户对在我国银行开立离岸帐户不大放心,或者不愿大量存款,而来自公检法甚至纪检、监察等部门经常性地查询、冻结、扣划等要求,更加深了一些境外客户的顾虑,极大地增加了我国银行开拓离岸市场的难度,有鉴于此,给离岸帐户的保密作出明确规定已是当务之急。 3、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问题 监管水平、监管能力的高低是离岸业务能否健康发展的最重要决定因素之一。因此,在开展离岸业务过程中必须强调监管的重要性。要按照《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问题,做到监管及时、监管有效同时又避免对离岸银行业务统得过死、管制太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离岸业务积极稳妥地推进。 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对离岸银行风险的管理: (1)市场准入申请开办离岸业务的银行,国内必须是外汇指定银行,国外银行应为资本雄厚、信誉卓著、经营管理能力强的国际大银行,如可要求排名必须在全球前五百家之内。 (2)每家银行的总行都要对经营离岸业务的机构的一切清偿能力或其它短缺问题负责,外资银行应以分行形式开设离岸业务经营机构,以便于加强监管、控制风险。 (3)各离岸银行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对离岸业务实行资产风险管理,国内经营离岸业务的银行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4)开办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自控机制和内部稽核制度;同时各离岸金融机构建立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紧急状态报告制度。 4、加强银行内部经营管理问题 银行内部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的高低是离岸业务能否积极平稳推进的内在因素和基础。各离岸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都必须下大力气提高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风险防范,以塑造良好的微观经营环境。各经营行主要领导以及从业人员必须深入了解我国外汇、外债政策和关于离岸业务的各项法律、法规,洞察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在开展业务的同时,各行要加强对离岸从业人员的培训,提供到国外银行实习和学习的机会,尽快向国际上先进的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靠拢。各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还必须严格遵守各行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各项离岸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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