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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经典国际贸易案例分析(2)
[ 作者: 来源:中国招商投资网 点击次数:3457 发布时间:2007-08-07 17:21:49 ]
美国反果汁倾销案

    案由

    1998年,美国企业诉中国果汁倾销。接到美方的反倾销诉讼时,中国湖滨果汁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山东省烟台北方安德利有限公司、中鲁果汁集团公司和陕西海升果汁有限公司等9家国内企业经过充分的准备欣然应诉。在应诉过程中,中国企业一方面对国际市场上倾销价格的认定和技术处理方面作出了有利于我方的安排。另一方面,在中国相关法律技术人才奇缺的情况下,特地聘请了具有25年反倾销办案经验的美国资深律师为主办律师来办理此案。 

    裁决

    经过艰难的应诉,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增收51.74%的反倾销税,比起美国企业最初要求的91%,不能不说是大获全胜了。 

    点评

    面对世界各国对我国反倾销诉讼浊浪滔天,中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

    第一,要积极应诉。应诉是我们应对反倾销的关键。正像打官司有原告和被告一样,并不是谁是原告谁就有理,被告有申辩的权利,最终理在何方要服从法庭的裁决。

    第二,该起诉,就起诉。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反倾销是一柄双刃剑,谁都可以利用它置对手于败境。与国际社会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相比较,我国对外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诉讼的比例太失平衡,获胜的案例就更是凤毛麟角了。在国际范围内的反倾销斗争中,我们不能总是处于消极防御、被动挨打的地位。

    第三,该应诉但不要盲目应诉。我们提倡积极应诉,就是说应诉就要有胜诉的把握,起码要有胜诉的可能。这意味着在应诉之前要进行充分的准备,不顾自身的条件限制,仓促应诉是不可取的。

原产地认定案

    案由

    1886年美国在贸易的贝壳案中最早提出了关于产品原产地认定的思路。该案争论的焦点是“进口的经清洗和磨光后的贝壳是否仍为贝壳制品”,如果是贝壳制品,按美国当时的法律应征收35%的从价税;如果不是贝壳制品,则免征进口税。

    裁决

    美国最高法院最后认定“经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仍为贝壳。与贝壳相比,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并未加工成具有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或用途的一项不同的新产品”。

    点评

    这一贝壳案对于原产地认定的思路对于后来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的界定产生了重大影响。目前普遍接受的“原产地”定义是:经一个以上国家加工制造的产品的原产地,是对该产品施加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或用途的新产品)的国家,而原产地原则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关税的征收上。假设有甲、乙两国是WTO的成员国,丙国不是WTO成员。丙国生产的服装对乙国出口,再将其出口到甲国,对这一交易甲国打算征收15%的关税。假设甲国在WTO中的承诺关税是10%,是否可以控告甲国违背WTO的承诺或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服装产于丙国,而它不是WTO成员国,不受WTO规则的约束和保护。

    我国在原产地问题上的规定,随着进出口的增加,也在从无到有,不断完善。但是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存在很多问题,标准还没有完全和WTO及国际惯例接轨,可作性差,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产业的作用不强。我国进入WTO之后,应尽快完善原产地原则,不但大的框架要改进,甚至对某一种产品的特别规定都要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关税的正常征收和对国内企业的适当保护。总之一个原则,越是全球化,越要注意运用原产地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案

    案由

    印度在独立以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90%以上的印度制药业市场份额和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外国公司手中。为了培育民族医药业,维护国民健康,印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性政策措施。1970年的印度专利法第五节确认了程序专利(给予某一用以制造合成药物的程序以专利),但并未确认产品专利(给予产品自身以专利),即对于食品、药品的物质不授予专利,仅对制造方法授予专利。

    1994年,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商讨签署《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时候,印度医药界就对TRIPS的影响进行了评估。印度药品制造商协会1994年称TRIPS协定将导致药品价格上涨5到20倍。但印度政府还是签署了这份协议,主要是权衡考虑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其它协议还是有利于印度利益。与此同时,印度也意识到1970年的专利法必须进行调整,由于当时议会休会,总统便颁布《1994年专利(修订)条例》,以临时适应TRIPS的要求。1995年3月印度临时适用的行政条例到期失效,永久条例又因议会被解散而没有建立起来,这一失效造成了印度与发达国家的矛盾。加入TRIPS协议后,印度政府在国内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调整上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印度应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来重新立法;而另一方面,却面对消费者、民族工业的强烈反对。最后印度政府因为没有及时调整国内政策而被欧美告到了世界贸易组织。

    裁决

    世界贸易组织判定印度没有执行TRIPS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监督下,印度作出了调整。

    点评

    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表明了面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发展中国家的两难:一方面,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内的法律与世贸组织的规则必须一致,这是成员的基本义务。但是,在另一方面,法制、法规的变革和政策的调整又会影响到国内某些利益。印度前总理英迪拉?甘地曾经讲过:“医疗发明将不设专利权,生死之间不能牟利。”当时印度担心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和产品价格的上升会提高药品的成本,使得穷人无法承担就医的费用。

    但有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惜将其与国际贸易结合、挂钩,对于违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进行交叉报复。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只用了十几年,就走完了一些国家几十年要走的路。但必须看到,这个体系和WTO的冲突是大量存在的。因此,入世后中国同样面临如何调整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问题。不能否认,我们在做调整的时候,经济上在不同层面或不同行业将因此受到负面影响。但最为明智的选择是在加入WTO之际及时调整相关立法,使制度层面的冲突降低到最校动物保护案

    案由

    海龟是被70年代《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入最高级别保护的濒危珍稀动物。以往,海洋拖网捕虾作业中对海龟的误杀是这一珍稀动物生存的最大威胁。为了保护珍稀的海龟,美国国会在1973年通过的《濒危物种法案》中将各种占有、加工、加害为海洋拖网捕虾所误害的海龟视为非法。1989年美国在这一法案的修正中又增加了推动其他国家使用既能够提升海虾捕获量,又能使误入捕虾网的海龟得以逃生(逃生率97%)的海龟排离器(TED)的条款(609条款)。该条款的含义是,推动其他国家使用TED提高海龟的保护程度。在一定的海域内,如果某国的捕虾网上没有使用海龟排离器,或没有达到美国保护海龟的标准,美国将禁止从该国进口捕获的野生虾及虾类制品。1996年美国又将这一禁止扩大到一切国家,由此引发了贸易争议,20多个国家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或作为第三方介入。申诉方认为,美国立法保护海龟值得肯定、支持,但若其他国家没有类似立法,美国便禁止从这些国家进口捕获的野生虾类产品,属于国内法律域外适用的单边行为,危害了多边自由贸易的原则,并给其他国家造成了损失。

    裁决

    贸易争议解决机构成立的专家组拒绝了世界许多动物保护与环保组织提供的佐证意见(协助报告),判定美国败诉,其609条款违背了世界自由贸易原则,不能援引GATT中“有效保护可耗竭天然资源”的条款而例外,必须予以修改。经美国上诉,1998年10月,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并未同意专家组的意见,认为专家组不能拒绝其他国际组织的协助报告,美国援引“可耗竭天然资源”的条款成立,但在执行中存在着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过于武断,违背了GATT的精神。

    点评

    这个案例的关键是,美国采用贸易交叉制裁来强化环境保护是否合法,而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保护环境是否已经成为一种贸易壁垒形式。

    今天,国人都知道维护世界贸易的自由化是世贸组织的重要任务,世界贸易组织就是维护自由贸易优先、反对成员国采取单方面的贸易限制措施来达到贸易之外的政策目标。为了达到其政策目标,WTO制约着许多领域,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向更多的领域扩展,环境与贸易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新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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