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 62个
a/ 前捷克斯洛伐克于1981年9月1日签署公约,于1990年3月5日交存批准文书。公约于1991年4月1日对前捷克斯洛伐克生效。斯洛伐克于1993年5月28日,捷克共和国于1993年9月30日分别交存了继承公约的文书,均自国家继承之日1993年1月1日起生效。
b/ 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81年8月13日签署公约,于1989年2月23日批准。公约于1990年3月1日对其生效。
c/ 俄罗斯联邦自1991年12月24日起接替前苏联继续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并自该日起全权负责前苏联依照《联合国宪章》和交存秘书长的多边条约享有的所有权利和承担的所有义务。
d/ 对于公约的继承,克罗地亚共和国决定,根据1991年6月25日关于克罗地亚共和国主权独立的宪法决定和1991年10月8日克罗地亚议会的决定,并由于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中克罗地亚共和国领土的继承,应视为自1991年10月8日起成为公约的成员国。自该日起克罗地亚共和国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脱离了所有的宪法和法律联系,承担了它的国际义务。
e/ 前南斯拉夫分别于1980年4月11日签署和1985年3月27日批准公约。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于2001年3月12日作出如下有效声明:“公约自1992年4月27日国家继承之日对南斯拉夫生效。”
声明和保留
1/ 该国政府声明,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和第九十六条,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中,凡允许通过协议形式签订销售合同或进行修改或终止,或以书面形式以外的任何方式提出要约、承诺或作出意思表示的任何规定,在当事人在其本国境内设立了营业地点的情况下将不适用。
2/ 加拿大政府在加入时声明,根据公约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约同时适用于艾伯塔、不列颠哥伦比亚、马尼托巴、新不伦瑞克、纽芬兰和拉布拉多、新斯科舍、安大略、爱德华太子岛和西北地区。(加拿大政府在加入时声明,根据公约第九十五条,就不列颠哥伦比亚而言,不受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的约束。在一份于1992年7月31日收到的通知中,加拿大政府撤回了该声明。)在一份于1992年4月9日收到的声明中,加拿大政府又将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魁北克和萨斯喀彻温。在一份于1992年6月29日收到的通知中,加拿大政府将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育空地区。在一份于2003年6月18日收到的通知中,加拿大政府将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努那瓦特地区。
3/中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声明,它不受第一条第(1)款(b)项和第十一条的约束,也不受公约内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4/ 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九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声明,它们不受公约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的约束。根据第九十四条第(1)款和第九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声明,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点设立在丹麦、芬兰、瑞典、冰岛或挪威的当事人的销售合同。在一份于2003年3月12日生效的通知中,冰岛政府声明,根据第九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在丹麦、芬兰、冰岛、挪威或瑞典设立了营业地点的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或这些合同的订立。
5/ 德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声明,对于已经声明不适用第一条第(1)款(b)项的任何国家,德国也不适用第一条第(1)款(b)项。
6/ 匈牙利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声明,其认为经济互助委员会各成员国组织之间的交货一般条件应受公约第九十条规定的约束。
7/ 该国政府声明,其不受第一条第(1)款(b)项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