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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案例(6)——多种避税方法主要形式的结合
[ 作者: 来源:http://www.taxhaven.cn 点击次数:4626 发布时间:2007-07-24 17:20:05 ]
    跨国纳税人的避税主要是通过对几种方法的交叉并用。从纳税主体同纳税客体的结合看,主要有4种基本的结合方式。

1.人的流动与资产的流动相结合

    个人或法人连同其全部或部分收入来源或资产移居出境,一般可以避免本国的税收。实行人员和资产流动避税的一个先决条件是纳税人及其拥有的资本、财物等享有充分或一定的流动自由,在国家管制甚严、自由度不高的国家,此种方法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2.人的流动与资产的非流动相结合

    当纳税人游离于不同国度之间,而其资产却保留在某一国境内时,就构成了人员流动和资产的非流动。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在于,纳税人可将其资产置放于某一低税国或低税区。同时,纳税人还可将其活动安排在低费用区。但用这种方法避税较为罕见。因为一个自然人移居通常会结束在原居住国内的工作,而在新居住国开始新的工作。而一个法人移居出境,则要带走它的产业。这就意味着它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和资产应一同迁出。如果在移出国留下部分资产,那么,它们在移出国对留下资产的收入仍要负纳税义务。

3.人的非流动和资产的流动相结合

    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跨国避税方法,它的内容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纳税人通过转移利润或收入的方式避税。收入、利润、资本的跨国移动是当今经济发展的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从本质上讲,收入、利润、资本的跨国移动与跨国避税并没有什么天然联系,二者并不等同。然而在事实上,收入、利润、资本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从纳税区转移到国际避税地、自由港,这种转移都构成了事实上的避税。第二种是纳税人通过建立基地公司方式避税,基地公司是指一个对国外收入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的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并不发生在该国,而是以公司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名义在国外从事和进行。显然,基地公司具有避税地的某些性质,它通过公司内部的业务及财务往来,很容易实现跨国避税。

4.人的非流动与资产非流动结合

    这是一种利用短期居留在国外,而将取得的收入既不在收入来源国纳税,也不在居住国纳税的避税方法。这种方法主要是在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中寻找真空地带,打擦边球,其避税数额一般不大,但要堵塞却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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