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涉外律师网
中文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金融财税 >> 典型案例
国际避税案例(5)——利用人和资产的非流动避税
[ 作者: 来源:http://www.taxhaven.cn 点击次数:5265 发布时间:2007-07-24 17:15:02 ]
    纳税人有时并不离开他的国家或实际移居出境,而呆在本国不动,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他们常常利用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来进行避税。

[案例]

    日本和美国签有互惠双边税收协定,日本银行从美国居民手中获取利息支付可以减轻税负50%(美国规定利息率为20%,日本银行可按10%支付)。当香港永裕发集团公司与美国汤姆食品公司发生借贷关系时,香港永裕发集团公司提供贷款,美国汤姆食品公司需要贷款,香港永裕发公司便可委托日本千代银行代替香港永裕发公司向美国汤姆食品公司收取贷款利息,这样就可以实现少纳50%税的好处,也就是说香港永裕发集团公司借了银行的

    资产的非流动主要是利用各国税法中有关延期纳税的规定,通过在低税国的一个实体,通常是一个法人如子公司,将所得和财产积存起来,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所谓延期纳税,是指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外国子公司取得的利润等收入,在没有以股息等形式汇给母公司之前,对母公司不就外国子公司的利润征税。因此,一个纳税人利用资产非流动的形式的避税,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取得成功,取决于有关国家税法对延期纳税规定的宽严。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国际避税案例(4)——利用个人居住地的变化避税
下一篇:  国际避税案例(6)——多种避税方法主要形式的结合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条款 | 隐私政策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C) 东方涉外律师网 (C) Copyright 2008 Ex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966号 客服电话:+86 21 135 8597 7056 客服邮箱:kingward.gan@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