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法律适用、合同效力以及责任的有无等。
对外担保须经外汇局批准
涉外担保借款案件,当事人能否选择适用境外法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不能通过选择法律而排除适用我国必须强制适用的法律规定,如我国关于外汇管制的规定。我国规定,提供对外担保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否则该对外担保不生效。如果当事人为了规避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约定对外担保适用香港等其他无外汇管制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从而达到使该涉外担保借款合同有效的目的,该约定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该约定应确认为无效,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来处理。
对外担保人资格有限制
未经审批的个人对外担保是否有效?我国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外汇管理的对象包括个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具有对外担保资格的担保人为:(1)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2)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在我国现阶段,个人根本不具有对外担保的担保人资格,其所提供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香港起诉不影响内地审理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已向境外法院起诉后,又向我国内地法院起诉的,内地法院能否受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域外法院就某一争议作出终局判决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又向我国法院起诉的,国内法院可以受理,但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或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由于香港特区法院和我国内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非专属管辖权,而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区属不同法域,且目前内地与香港的法院尚未相互承认两地判决,故香港某商业银行在香港法院起诉并取得胜诉,并不影响深圳中级法院对本案的受理和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