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涉外律师网
中文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涉外合同 >> 国际民商合同
涉外仓储保管合同
[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3237 发布时间:2007-07-22 16:24:09 ]
合同号:
订约地点:
签字日期:
保管方: 中国 公司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存货方: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名称: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
3.数量:________
4.质量:________
5.货物包装:________
或者采用如下表格:

编号  包装  货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第二条 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中国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上述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带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打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喝保有一份。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 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 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损毁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 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如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时人必须想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出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 人力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以致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移防,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约定期限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即提请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性,签订合同双方均应服从,不得再诉诸法院或其他权利机构一修改仲裁裁决。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________
本合同正本两份,采用中、英(略)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正式生效,双方可执一份为凭。
保管方                    存货方
中国         储运公司(章)          ________国                           公司
法定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见证人
(________律师)
(签字)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
下一篇:  国际商务总代理协议书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条款 | 隐私政策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C) 东方涉外律师网 (C) Copyright 2008 Ex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966号 客服电话:+86 21 135 8597 7056 客服邮箱:kingward.gan@foxmail.com